就業(yè)協(xié)議上應該注明薪資待遇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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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萌藛挝坏拿Q、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ǘ﹦趧诱叩男彰?、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 ?。ㄋ模┕ぷ鲀?nèi)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ㄆ撸┥鐣kU; ?。ò耍﹦趧颖Wo、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ň牛┓伞⒎ㄒ?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趧雍贤翱钜?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所以是一定要注明薪資的。 原問題:《勞動合同里一定要注明薪資嗎》回復于 2022-11-08 19: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