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3號裁定書
經(jīng)濟糾紛北京 北京2025-01-08 09:4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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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買賣合同案例分析一、買賣合同案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歐某,董事長。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負責人歐某,總經(jīng)理。兩申請再審人委托代理人譚某,廣東__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 (一審原告) 深圳市__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胡某,廣東深__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吳某,男,下落不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與深圳市__技術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寶法民二初字第946號民事判決,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終字第664號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并發(fā)回重審。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重審追加吳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寶法民二重字第19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jīng)審查,裁定對本案提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譚某,深圳市__技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吳某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問題:《買賣合同的案例》回復于 2022-11-18 19: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