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募捐資格的基金會與有資格的基金會簽訂協(xié)議怎么簽?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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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首先,不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合作,開展慈善募捐。依據(jù)是《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在合作募捐的過程中,名義募捐人應該是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而不是公募組織和非公募組織。 第三,公募組織在開展募捐時,要注意符合慈善法關(guān)于募捐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即應當制定募捐方案,說明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募捐地域、活動負責人的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和銀行賬戶、受益人范圍、募捐款項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chǎn)的處理等。募捐方案要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民政部門備案,同時,公募組織還要注意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四,由于公募組織只是名義募捐人,因此在募捐方案中應當明確說明所募款物由誰來真正使用,要使公眾了解募捐實際使用人如何使用該募捐款物。 第五,開展募捐之前,非公募組織應當與公募組織就所募得款物的使用目的、范圍、交付期限、方式、監(jiān)督管理等簽訂協(xié)議。募得款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進入公募組織的賬戶,并且應當由公募組織管理。公募組織根據(jù)雙方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向合作的非公募組織撥付,但公募組織并非只是“被掛靠”的組織,而是要承擔起監(jiān)管責任,一旦非公募組織在使用募捐款物時有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公募組織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原問題:《非公募基金會可否與公募基金會合作,面向公眾籌款》回復于 2022-12-24 18: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