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人在出現精神障礙狀態(tài)之前,對其在精神障礙狀態(tài)下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沒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的,應不應認定為刑法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病人
刑事辯護上海 上海2025-01-07 21:58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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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我國刑法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边@是我國刑法對于生理有缺陷的聾啞人和盲人的“照顧”,因為聾啞人和盲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導致其辨認或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弱,因此,在他們實施犯罪行為后可以酌情考慮從寬處罰。 人的健康不僅包括身體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身體上的缺陷會影響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上的疾病作為一種生理疾病同樣會對人的行為能力產生影響。在現代國際和國內精神醫(yī)學普遍將人格障礙納入精神疾病范疇的情況下,依然將人格障礙者在其變態(tài)人格控制下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正常人同等對待的話,必然會有礙于法律終極目標——公平、公正的實現。而且,刑法的價值包括對正義和秩序的雙重追求,定罪時考慮犯罪者的人格狀態(tài)有利于刑法價值的完整實現;同時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犯罪,更是為了改造罪犯,預防犯罪,這就要求定罪時考慮人格因素,以防止刑法目的的落空。 人格障礙者因其人格的病態(tài)性,從而影響其神經系統(tǒng)、內分泌系統(tǒng)和其他器官的調節(jié)作用,進而影響其心理和行為。人格障礙者存在著精神上的障礙,精神障礙與身體障礙一樣,同屬于人體缺陷,因此人格障礙者與聾啞人和盲人一樣,同樣屬于刑事犯罪領域里的弱勢群體,人格障礙者在其變態(tài)人格控制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理應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所以,在對人格障礙者判定刑罰時,應當參照聾啞人和盲人,酌情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酌情給予從寬處罰的前提是綜合考慮人格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及其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危害結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不加以任何衡量的籠統(tǒng)的給予構成犯罪的人格障礙者從寬處罰,那將必然導致人格障礙的在刑罰中的濫觴。 原問題:《患有人格障礙癥的人犯罪如何處罰》回復于 2022-12-14 10: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