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上當了,想退,退不了
房產糾紛廣東 廣州2025-01-09 12:31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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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相關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小提示: 在買房的過程中經常為了表明購房人的買房意思而要求預先交付一定款項的行為,實踐中更有“小訂”和“大訂”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訂金是一回事嗎?如果購房人最終決定不買這套房子了能夠退還嗎?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制裁違約行為的性質。購房人和開發(fā)商約定的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定近條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滅,約定的定金也隨之消滅。(參考: guid.fdc/zlfx/286884.htm) 訂金則是指購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訂金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如果購房人預交的是訂金,最終確定不想購買時,開發(fā)商應當退還。因此,購房人在購房的過程中,應當與開放商明確自己所預交的錢款屬于“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屬于“定金”應當是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加以規(guī)定。關于“訂金”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訂金”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應理解為預付款,交付“訂金”是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關于“定金”,在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都有明顯的規(guī)定,它和保證、抵押、質押與留置并列為5種擔保形式之一,屬于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二者的區(qū)別在于:交付“訂金”屬于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交付“定金”是實施的擔保行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原問題:《房子買了不能退》回復于 2022-11-25 12: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