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應該寫裁定書還是判決書
勞動爭議北京 北京2025-01-10 16:4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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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判決針對案件事實 ,裁定針對案件程序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zhí)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準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xiàn)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nèi)容相對簡單。 原問題:《二審法院結案后那些情況應制作判決書?那些情況應制作裁定書?》回復于 2022-12-14 02: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