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中對出入境的規(guī)定具體有哪些
刑事辯護湖北 武漢2025-01-06 22:59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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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ǘ┞犠C應當公開舉行; ?。ㄈ┬姓C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ㄋ模┡e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ㄎ澹┞犠C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原問題:《回復于 2022-11-28 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