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因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代扣代繳)申報,稅務機關首違不罰責令改正,應該怎么改正
公司法務四川 內(nèi)江2025-01-07 18:44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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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對于您以上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jīng)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原問題:《未按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及申報納稅事項》回復于 2022-12-05 18: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