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案件最高院立案嗎?對省高院判決不服
征地拆遷山東 泰安2025-01-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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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 由最高人民法院 于1997-04-29頒布實施。包括七大方面,四十條?! ∈馨阜秶 〉谝粭l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诙l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谒臈l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r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谖鍡l 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管轄?! 〉诎藯l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诰艞l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屑壢嗣穹ㄔ汗茌犗铝械谝粚徯姓r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本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呒壢嗣穹ㄔ汗茌牨据爡^(qū)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罡呷嗣穹ㄔ汗茌犎珖秶鷥扔兄卮笥绊懞蛷碗s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谑l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谑龡l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狼翱钜?guī)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V訟當事人 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企業(y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yè)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谑邨l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shù)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shù)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谑藯l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谑艞l 行政機關依據(jù)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據(jù)以強制執(zhí)行的根據(jù)錯誤而發(fā)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诙畻l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需要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鹪V與受理 第二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jù); ?。?)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诙l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诙龡l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姓讣脑婵梢栽谔崞鹦姓V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诙臈l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诙鶙l 當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因強制措施被確認為違法而請求賠償?shù)?,人民法院按其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立案受理?! 〉诙邨l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斒氯藢Σ挥枋芾砘蛘唏g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徖砗团袥Q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诙艞l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谌粭l 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同原告達成賠償協(xié)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裁定是否準許?! 〉谌l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shù)額方面的證據(jù)?! 〉谌龡l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或法律根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谌鍡l 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 執(zhí)行與期間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暾垐?zhí)行的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谌邨l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一并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該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限的,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請批準?! ∑渌 〉谌藯l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外,對本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在不與國家賠償法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致害行為違法涉及的鑒定、勘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最后由敗訴方承擔?! 〉谒氖畻l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其他》回復于 2022-12-28 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