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款遲遲未下發(fā)完畢
征地拆遷山東 濰坊2025-01-08 21:23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土地賠償款遲遲未發(fā)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原問題:《修建高速公路,土地已經使用一年,賠償款還沒有發(fā)放,鎮(zhèn)府遲遲不發(fā),》回復于 2023-01-08 21: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