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被臨漳縣交警隊事故科非法扣留了已經(jīng)二十天了
交通事故2025-01-09 13:0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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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規(guī)定了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jù)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guī)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開始實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中也未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guī)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規(guī)定》第3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但另外,《規(guī)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nèi),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奔?,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原問題:《事故科扣車20個工作日不放車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18 1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