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機關工作責任與督辦辦法
2025-01-0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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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辦
事項
責任人
建設部機關工作責任與督辦辦法(2002年2月25日建設部發(fā)布)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部黨組織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和各項工作目標的按期實現,制
建設部機關工作責任與督辦辦法
(2002年2月25日建設部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部黨組織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和各項工作目標的按期實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建設部“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和部機關各司[辦公廳、局、機關黨委,以下簡稱“各司(局)”]據此明確的分工,各司(局)必須健全責任制,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督辦。
第三條 對下列事項也必須明確責任人并實施督辦: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同)明文規(guī)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二)國務院會議決定和國務院領導批示涉及到我部職責,需要向國務院或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三)部黨組會議、部常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部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
(五)全國人大、全國政協(xié)會議交我部的提案和議案;
(六)全國人大及其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辦事機構送我部征求意見或會簽的公文和法律、法規(guī)草案;
(七)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社團組織向部的重要請示,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部商洽的重要事項;
(八)涉及我部職能范圍內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和人數較多的集體上訪;
(九)需要明確責任人和督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凡列入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督辦事項,督辦部門和督辦人員要跟蹤督辦,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第五條 每項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涉及兩個以上司(局)辦理的工作事項,實行牽頭部門、牽頭負責人負責協(xié)調制度。由主辦司(局)負責牽頭協(xié)調其他司 (局)辦理。主辦司(局)的主要負責人對牽頭協(xié)調辦理的工作負主要責任。協(xié)辦司(局)必須密切配合主辦司(局)和牽頭負責人做好工作,并對協(xié)辦的事項負責。
實行部際、司際聯席會議制度的,由聯席會議業(yè)務為主的司的司長為責任人。
第六條 建設部辦公廳是部督辦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對部機關各司局并指導部職能范圍內系統(tǒng)的督辦工作。
部辦公廳主任對部的督辦工作負責;辦公廳副主任對分管的督辦工作負責;辦公廳秘書處負責執(zhí)行和實施部的督辦工作。辦公廳綜合處負責部綜合性會議等事項的督辦。
部機關各司(局)的司(局)長,對本司(局)職責的履行和部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負責;分管副司(局)長,對分管的和所督辦的工作事項負責;各司(局)業(yè)務處(室)的工作人員對承辦的工作和事項負承辦責任。各司(局)綜合處(辦公室)對本司(局)職責范圍和部交辦工作(事項)辦理情況負直接督辦責任。
第七條 督辦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電話催辦;
(二)下達書面催辦通知單;
(三)定期通報政務督辦情況;
(四)其他督辦方式。
第八條 督辦工作,必須堅持質量和效率統(tǒng)一的原則。
辦公廳對列入督辦的工作事項,必須明確督辦責任人同時提出時限要求,承辦司(局)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準確、優(yōu)質、高效辦理完畢。確因情況特殊,不能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完畢的,承辦司(局)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辦公廳作出說明,同時按照《建設部關于部機關公文時限辦理的規(guī)定》(建辦[2001]65號)辦理。
擬制督辦工作事項的文稿,須按照《建設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建辦[2000]301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等關于公文擬制、審核的規(guī)定,確保公文質量。
第九條 督辦事項在辦理中涉及會議制度、內事外事活動制度、公文處理辦法和程序、公文辦理時限等,按照《建設部機關工作規(guī)則》(建辦[1998]89號)、《建設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建辦[2000]301號)、《建設部關于部機關公文辦理時限的規(guī)定》(建辦[2001]65號)、《關于加強緊急公文辦理工作的通知》(建辦秘[2001]46號)等規(guī)定督辦執(zhí)行。
第十條 對未認真履行職責;經督辦后仍無改進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督辦責任人要進行談話提醒或由督辦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對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責令檢查、直至根據部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督辦責任人不履行督辦職責,致使有關工作未如期按要求完成的,要追究督辦責任人的責任,區(qū)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和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對督辦工作做得好的司(局)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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