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農業(yè)部關于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意見
2025-01-0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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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農業(yè)部關于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意見(1994年11月21日公發(fā)[1994]18號)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對于農村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乃至全國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公安部 民政部 農業(yè)部
關于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意見
(1994年11月21日 公發(fā)[1994]18號)
農村的社會治安狀況對于農村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乃至全國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長期以來,農村治保會作為維護農村治安的一支重要群眾力量,在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宣傳組織群眾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協(xié)助調解處理民事糾紛及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為保持農村社會治安的穩(wěn)定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當前農村治保會建設中出現(xiàn)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有相當一部分農村治保會處于癱瘓半癱瘓狀態(tài);現(xiàn)有治保人員量少質弱,年齡老化,后繼無人;治保經費得不到保障,治保人員補貼難以解決。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領導對農村治保會的工作不重視,認為可有可無,沒有擺上應有的位置;一些地方農村基層政權組織軟弱渙散,對治保會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不能認真加以解決等。這種狀況,嚴重削弱了農村治安工作的基礎,是當前部分農村地區(qū)治安形勢嚴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保會是我國憲法確定的群眾性治安保衛(wèi)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動員組織群眾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橋梁和紐帶,是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重要形式,搞好本村的社會治安,保一方平安,是廣大農民群眾的強烈愿望,是農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多年的實踐證明,加強治保會建設是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的治本措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fā)[1993]11號)中關于“加強以農村治保會為主體的群防群治組織建設,搞好農村的社會治安,使農村經濟社會面貌有一個較大的改觀”的指示,更加明確地指出了在新形勢下加強農村治保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F(xiàn)就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重視、支持農村治保會工作,切實加強領導
各地要切實把加強治保會建設作為維護農村穩(wěn)定的一條重要措施,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guī)劃和領導責任制,列為今、明兩年的目標,結合目前正在進行的整治農村社會治安的斗爭狠抓落實,認真檢查、驗收。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專抓綜合治理工作的副職要將加強治保會建設作為本職工作,積極協(xié)調、落實各項措施,并作為考核其政績和當地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的內容。各級組織、民政、農業(yè)和農村工作部門要把治保會的整頓和建設作為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搞好農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政治上關心,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公安機關要從實際出發(f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開展治保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派出所要加強對治保會工作的指導,積極支持治保人員開展工作,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為他們撐腰說話,解除后顧之憂,并及時查處打擊報復治保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
二、抓好治保組織的整頓和建設
抓好組織建設是當前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各級綜合治理委員會和公安、民政、農業(yè)及農村工作部門要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作用,按照中央的有關要求,積極協(xié)助黨委、政府做好治保會的整頓和建設工作。
(一)從嚴整頓,條求實效。要結合中央關于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的要求,把那些名存實亡,處于癱瘓狀態(tài)的作為重點,做好組織重建工作;對不勝任或不適宜從事治保工作的要迅速調整;對極少數混入治保組織違法亂紀的壞人要堅決清除,依法查處。
(二)嚴格掌握治保人員條件。治保人員應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工作能力強,并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識??梢晕找徊糠謴蛦T、退伍軍人和表現(xiàn)好的農村青年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參加治保工作。治保會主任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由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或委員兼任。治保主任候選人,由公安派出所考察,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備案。
(三)合理解決治保人員的待遇和撫恤問題。專職治保主任享受同級村民委員會副村級干部待遇。對多年積極從事治保工作、現(xiàn)因年老體弱不能繼續(xù)任職,生活困難的治保會成員,除在政治上要給予一定的待遇外,地方政府在經濟上應給予適當的補助。治保人員因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而致死的,應依照審批烈士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符合烈士審批條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稱號,對不符合烈士審批條件的,按照因公犧牲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或因公犧牲民兵家屬的有關撫恤和優(yōu)待;治保人員因維護社會治安致殘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評殘手續(xù),并享受相應的傷殘撫恤待遇,其醫(yī)療、生活補助費用,由當地政府撥給或從見義勇為基金中解決。各地應積極組織治保人員參加農村社會養(yǎng)老等保險,以解決治保人員的后顧之憂,所需費用由地方政府統(tǒng)籌安排。
(四)各地在對村委會工作進行總結評比時,要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治保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頒發(fā)榮譽證書或授予榮譽稱號;對工作不力的,要落實督促、整改措施。
(五)治保會要建立、健全治安崗位責任制和學習例會、工作檢查、總結匯報等項工作制度及群眾監(jiān)督制度?;鶎庸矙C關也應與治保會建立必要的制度,并抓好對治保主任和委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yè)務素質。
三、明確任務,更好地發(fā)揮職能作用
農村治保會的根本任務是為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農村經濟創(chuàng)造良好的治安秩序。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教育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組織群眾開展治安巡邏、安全檢查等項群防群治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時向政府及公安機關反映敵社情動態(tài)和有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民間糾紛和鬧事苗頭,并協(xié)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進行幫助、教育、監(jiān)督、考察;協(xié)助公安機關保護案件現(xiàn)場,積極提供破案線索,對現(xiàn)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控制或扭送公安機關;向政府及公安機關反映群眾對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多渠道解決治保經費來源
要想方設法切實解決治保經費,特別是治保人員的勞動報酬問題。首先,地方財政應給予最基本的保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步增加治保經費的投入,改變長期以來治保經費不能通過正常渠道解決的狀況。在此基礎上,可廣開門路,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多渠道解決治保人員的經濟報酬和治保會的活動經費。在基本報酬方面,除政府撥款外,治保人員的報酬可來源于村民承擔的“村提留”中的“管理費”;也可以采取減免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的辦法解決;在經濟狀況較好的地方,鄉(xiāng)財政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給予照顧。在增收渠道方面,可把治保主任安排在村辦企業(yè)中任職,也可參與暫住人口管理站工作,在不影響治保工作開展的前提下,還可以創(chuàng)辦與治保工作相關的小型服務網點,各級地方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門要給予積極扶持。在治保會的活動經費方面,包括治保培訓費、會議費、非脫產的治保人員參加會議和培訓所需的交通、誤工補貼、伙食補助、住宿、公雜費,以及慰問治保人員的費用,應根據公安部、財政部關于《公安業(yè)務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公發(fā)[1991]12號),在所列預算中予以保證,??顚S?,不得挪用和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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