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村級范圍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的意見
2025-01-0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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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村級范圍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fā)〔2001〕29號2001年3月16日)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為加強對農村村級范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
村級范圍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的意見
(蘇政辦發(fā)〔2001〕29號 2001年3月1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對農村村級范圍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fā)〔2000〕7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發(fā)〔2001〕6號)等有關規(guī)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稅費改革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本村范圍內興辦生產和公益事業(yè),應通過一事一議向農民籌集資金和勞務。向農民籌資籌勞要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預算、上限控制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二、向農民籌資實行上限控制。以村為單位全年籌資總額人均不超過20元。蘇南等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但人均不得超過25元。村范圍內籌資實行公平負擔辦法,收入高的多負擔,收入低的少負擔。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收入高的農戶可在平均額的3倍內,分別不同收入水平相應多承擔一定的籌資。其籌資增加額納入以村為單位籌資總額,實行總量控制;收入低的農戶少承擔或不承擔籌資。
三、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口糧田的務工經商戶和養(yǎng)殖專業(yè)戶,在原鄉(xiāng)統(tǒng)籌費和新的農業(yè)稅附加的負擔水平內向村交納一定費用,用于村內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yè)建設。交納費用的具體標準,在每人每年不得超過50元限額內,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四、向農民籌勞每個勞力全年不得超過5個工日。少數農田水利建設任務重的地方,經縣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8個工日。向農民籌勞應以出勞為主,嚴禁強制農民以資代勞。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依照蘇政辦發(fā)〔1999〕137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在3年過渡期內,沒有取消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議辦法向農民籌勞。
五、村范圍內籌資、籌勞應用于本村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yè)發(fā)展項目。向農民籌集的資金和勞務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發(fā)放村干部報酬、村級招待費用或其他開支。
六、向農民籌資籌勞應嚴格履行程序。需要農民籌資、籌勞的項目、數額等,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需辦的項目進行論證和作出預算,于每年年初交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村民會議應由本村過半數村民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的三分之二人員通過?;I資籌勞決定通過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籌資籌勞的項目及數額,填入省農民負擔監(jiān)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申報表,連同有關規(guī)定的附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縣級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七、經村民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準的籌資籌勞數額,應由鄉(xiāng)鎮(zhèn)會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按有關規(guī)定分解到戶,并予以公布;同時填入農民負擔監(jiān)督卡,每年4月底前分發(fā)到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
八、向農民籌資分夏秋兩季收取。向農民籌勞要在農閑期間使用。
九、村級范圍內向農民籌集的資金和勞務,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使用。村級應當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jiān)督?;I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鄉(xiāng)鎮(zhèn)審計后,定期張榜公布,實行村級財務公開,接受村民監(jiān)督。
十、對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給予相應的減免。
十一、18周歲以下、55周歲以上的男性和18周歲以下、50周歲以上的女性農村居民,現(xiàn)役軍人、復員退伍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均不承擔籌勞任務。對因病、傷殘等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勞任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予以減免。
十二、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籌資籌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十三、遇到防汛、搶險、抗災等確需農民出勞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
十四、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向農民籌資籌勞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十五、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強行向農民籌勞或以資代勞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并可以依照《江蘇省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除本辦法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籌資籌勞要求,并向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十七、農民沒有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委員會應對其批評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由村委會向其發(fā)出書面通知,限期履行。對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村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十八、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村級籌資籌勞的管理和監(jiān)督。各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指導、督促農村基層按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范圍、上限控制標準、議事規(guī)則和程序規(guī)范操作,防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成為新的亂收費、亂集資口子,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d25843--010618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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