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2025-01-0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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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1987年12月31日(87)水電審計字第12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fā)的《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廠長工作條例》和審計署《關于
水利電力部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1987年12月31日 (87)水電審計字第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fā)的《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廠長工作條例》和審計署《關于開展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結合水利電力企業(yè)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廠長、局長、經理(以下統(tǒng)稱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期終結和任期期中審計),在于促進廠長負責制的落實,保證《廠長條例》的貫徹執(zhí)行,促進企業(yè)實行現(xiàn)代化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企業(yè)在國家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得到長期穩(wěn)定的發(fā)展,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企業(yè)的社會主義發(fā)展方向。
第三條 實行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總的原則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肯定成績,查清問題,找出原因,明確責任,提出建議,促進改革。
第四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是:核實廠長在任期內的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評議廠長的生產經營業(yè)績和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考查廠長貫徹執(zhí)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及其決策能力,為領導全面考核廠長提供依據,使廠長的更替交接制度進一步完善。同時要幫助廠長改善管理,挖掘潛力,提高效益,更好地完成任期經濟責任目標。
第二章 審計對象和組織分工
第五條 各電管局、?。ㄊ?、自治區(qū))電力局(公司)、各流域機構、丹江口水利樞紐管理局、物資局等所屬企業(y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廠長、局長、經理,均屬審計對象。
水電工程局分局(公司、處)、火電和送變電施工企業(yè)、各物資管理處、科研、設計、學校等實行經濟責任承包的單位,由各主管機構結合各自的特點,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期期中、屆滿、調離、晉升、免職(含離、退休)、辭職。
第七條 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廠長調離以前,都必須經過審計評議。應審計而未經過審計評議的,一般不得辦理調離手續(xù)。
第八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分工的原則是:按干部管理權限劃分,“誰任命誰審計”,即被審計的廠長是屬于哪一級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級組織審計。部(含審計分局)和各電管局的審計部門根據領導委派可直接組織審計。
第九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每年由干部部門會同審計部門研究提出被審計廠長名單,經領導核準后,納入年度審計計劃,并分別報部、所在地區(qū)審計分局和電管局。
根據工作需要,對未納入審計工作計劃的臨時審計,由單位領導直接委派審計部門進行。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和財務收支審計、年終會計決算審計結合進行。
第十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審計部門組織實施,審計部門應提出由有關部門參加的人員名單,組成審計組,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即下達審計通知書,并按照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進行審計。從實施審計的日期算起,一般應在一個半月之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按《水利電力部審計工作暫行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在審計組進入現(xiàn)場以前,廠長應組織本廠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提出任期目標工作情況報告和各種有關數(shù)據資料(離任的廠長要對財產資金進行清點造冊),從各方面給審計組以積極有效的配合。
第三章 審計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 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限于經濟方面,其主要內容是:
一、任期內經濟目標完成情況及其數(shù)值的真實性,為完成經濟目標而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采取的決策、措施的正確性和有效性。經濟目標以廠長與主管單位簽定的經濟目標合同為主,沒有簽定經濟目標合同則以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為主。
根據各企業(yè)的特點,經濟技術指標可從以下各項指標中選擇確定:產值、產量、質量、利潤、成本(費用)、資金周轉率、主要材料消耗、勞動生產率、事故率、廠用電率、線損率、煤耗、技術改造等。
二、遵紀守法情況。主要是企業(yè)在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中,對國家經濟政策、財經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和有無不正之風。以權謀私、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問題。
三、財產資金及其使用管理情況。主要是財產獎金是否真實,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規(guī)、經濟有效,有無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情況。
四、廠內各級經濟責任制和內控制度的建立及其執(zhí)行情況。
五、企業(yè)自我發(fā)展能力。主要是企業(yè)產品、市場、技術、人才的開發(fā)、改造、培訓的長期規(guī)劃發(fā)展目標及其可行性,現(xiàn)代化管理方法的應用,企業(yè)有無短期行為以及自有資金的使用方向和有無“分光吃凈”的問題。
六、針對企業(yè)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認真取證,劃清責任。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必須取得可靠證據。廠長作為企業(yè)法人的代表,應對完不成經濟目標和企業(yè)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負全部責任。但屬于分級負責的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以確定廠長的直接責任或間接責任。
第四章 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結束后,即編寫審計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基本情況
2.主要成績
3.存在問題
4.審計意見
5.對廠長的評議
審計報告要簡短、清晰;對廠長的評議要準確、恰當。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應和廠長見面,連同廠長簽署的意見,一并報主管領導,抄送干部部門。
第十七條 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審定后,對財務問題的處理,按有關規(guī)定,單獨下達審計決定。對違反黨紀、政紀和觸犯刑律的責任人,分別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報送部審計局、部所在地區(qū)審計分局、電管局,抄送所在?。ㄖ陛犑?、自治區(qū))審計機關各一份。上級單位如認為對問題處理不當或被審計廠長要求復審時,按《水利電力部審計工作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單獨建立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由部所在地區(qū)審計分局進行監(jiān)督,部審計局負責考核。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電力部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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