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政府決策,建立健全專家論證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政府科學決策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大足縣政府信用建設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決策,建立健全專家論證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政府科學決策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大足縣政府信用建設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本縣行政機關的重大決策組織實施的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決策的實施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實施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
(一)全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政府規(guī)章草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等問題;
(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組織實施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的事項。
第四條 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專家和群眾意見。
對需在一定范圍內保密的民意調查,實施機關應當明確具體的調查對象。
第五條 專家咨詢和民意調查的組織實施由決策的實施機關負責。
由縣政府組織專家咨詢和民意調查的,縣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專家咨詢團由精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理論和實踐經驗豐富,在相關專業(yè)領域有較高造詣的權威資深專業(yè)人士組成。咨詢團成員由縣科委負責考察,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后,由縣政府統(tǒng)一頒發(fā)聘書。
民意調查對象按職業(yè)、年齡、性別、生活水平、文化程度等進行隨機抽樣,調查人數(shù)每次原則上確定在200人左右。
第七條 專家咨詢論證一般采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或通過網(wǎng)絡、電話、信函咨詢等方式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民意調查采取定期與不定期調查、典型和全面調查相結合,以問卷為主,召開座談會和個別走訪為輔的調查形式。
第八條 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咨詢論證程序
1、提出咨詢論證事項;
2、根據(jù)事項內容明確具體的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
3、向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提供相關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開咨詢論證會或通過網(wǎng)絡、電話、信函等方式咨詢專家組的意見和建議。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應就下列內容對論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1)咨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
(2)咨詢論證事項是否符合我縣的發(fā)展實際;
(3)咨詢論證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5、根據(jù)專家咨詢論證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報告縣政府。
(二)民意調查程序
1、根據(jù)確定的事項制定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問卷;
2、抽選調查區(qū)域、單位,確定調查對象;
3、采取抽中單位組織發(fā)放問卷和調查員深入居民戶中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填寫調查問卷;
4、對返回的問卷進行審核匯總;
5、根據(jù)匯總結果,寫出綜合調查報告報縣政府。
第九條 專家咨詢論證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綜合性決策論證調查原則上應在2個月內完成,專題性決策在20日內完成,明確了具體時限的,以明確的時限為準。
第十條 對民意調查的所有被調查對象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以及收入情況、家庭財產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對相關部門或單位及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專家咨詢團成員或民意調查組了解情況,查閱資料、數(shù)據(jù)、相關文件等不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對專家咨詢團成員或民意調查組提供虛假或錯誤信息,造成決策失誤的。
第十二條 縣長辦公會或縣政府常務會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各事項的咨詢論證和調查結果的情況匯報。并可根據(jù)決策需要,邀請專家咨詢團成員和民意調查群眾代表列席會議的相關議題。
第十三條 實施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后,未通過專家和群眾認可的重大事項不得實施。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費、咨詢費和調查費在科三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優(yōu)秀專家咨詢團成員,縣政府每年將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足縣人民政府
備注:
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04.10.0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以上就是詢律網(wǎng)小編整理的大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大足縣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和民意調查制度的通知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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