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級醫(yī)療事故系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注:病人因病情重篤或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亡,而行為人雖有過失,但屬偶合因素者,不能認定為醫(yī)療事故。二、二級醫(yī)療事故系指行為人過失,直
一、一級醫(yī)療事故
系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篤或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亡,而行為人雖有過失,但屬偶合因素者,不能認定為醫(yī)療事故。
二、二級醫(yī)療事故
系指行為人過失,直接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級甲等醫(yī)療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為二級甲等醫(yī)療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臨床確認不可恢復者
3.癡呆
4.嚴重智力障礙
5.雙目失明
6.雙目視力小于1米指數(shù),經(jīng)治療不可恢復者
7.缺失1側眼球
8.胃、腸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瘺
9.主要臟器受損,需依賴藥物或器械維持功能,臨床確認不可恢復者
10.雙手截肢
11.雙上肢功能全廢
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廢
13.雙下肢功能全廢或嚴重功能障礙(含雙下肢高位截肢、雙髖關節(jié)強直、雙膝關節(jié)強直)
14.雙足截肢
15.二便失禁,臨床確認不可恢復者
16.截癱或偏癱,肌力不足三級者
17.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18.二級乙等事故兩條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二級乙等醫(yī)療事故:
1.視力、視野較嚴重損害喪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兩耳全聾
3.誤摘1側腎臟
4.腎臟損害,臨床確診腎功能不全者
5.偏癱,肌力三、四級者
6.脊柱側彎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結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雙下肢肌萎縮,肌力二級以下,依賴器械也不能維持功能的
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廢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喪失(包括育齡婦女子宮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級甲等兩條及兩條以上者
13.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三、三級醫(yī)療事故
系指行為人的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三級甲等醫(yī)療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為三級甲等醫(yī)療事故:
1.視力、視野損害但未喪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雙耳聽力明顯減退(在60分貝以上)
3.聲帶或喉部受損傷,對發(fā)音有明顯a影響的
4.主要臟器功能有改變(有臨床和客觀檢查指標),但不需要借助藥物或器械維持的
5.食道損傷,吞咽困難
6.致原正常尿道狹窄,排尿困難
7.育齡婦女子宮切除
8.脊柱或軀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響的
9.主要關節(jié)功能受一定影響,但基本可堅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1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3指以上
12.缺失任何1手兩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強直
14.肩關節(jié)、腕、髖、膝、踝等任何之一大關節(jié),活動度喪失達50%
15.肘強直,活動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動度小于10°
16.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三級乙等醫(yī)療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為三級乙等醫(yī)療事故:
1.主要臟器受損后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床癥狀和客觀檢查所見的
2.體腔或組織深部遺留紗布、器械,需重新實施手術的
3.開錯手術病人、手術部位或臟器,造成組織、器官較大創(chuàng)傷的
4.缺失1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
幾點說明
1.鑒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1)聽力檢查宜用電測定器以氣導為標準,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茲3個頻率的平均值。這一平均值相當于生活語音的聽力閾值。
(2)語音聽力減退未達30分貝的,應屬于聽力基本正常。
(3)損傷后,兩耳語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語音聽力減退×5 較差耳的語音聽力減退×1)除以6。
如計算結果,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屬于聽力明顯減退。
2.鑒定視力障礙的方法:
視力(指遠距視力)經(jīng)用鏡片糾正達到正?;蚪咏R暳Φ?,都不作視力障礙論。正常視力,最好矯正視力0.8以上為正常視力范圍,0.4-0.8為接近正常視力,視力障礙分級見下表:
視力障礙
盲標準:
采用1973年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1979年第二屆全國眼科學術會議同意采用的盲目標準。凡無眼球者,視力記為無光感。
如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于10°而大于5°者為3級;如半徑小于5°者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應以“遠距視力”為標準,參考“近距視力”。
3.各種損傷必須由過失所致,不包括治療并發(fā)癥及疾病自然轉歸所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