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制定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執(zhí)行制度,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依照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執(zhí)行制度,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依照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1-02.適用范圍
1.本細則是指引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嚴格、準確、規(guī)范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內部規(guī)范,僅限公安機關內部適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書中引用,不向外部單位、個人公開。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應當遵守本細則規(guī)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理性、平和、文明、規(guī)范執(zhí)法,做到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2)執(zhí)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guī)定;
(3)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準確,量處適當;
(5)適用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調查措施法律手續(xù)完備,程序合法;
(6)法律文書規(guī)范、完備,案卷裝訂規(guī)范。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辦案,嚴禁下列行為:
(1)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2)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4)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5)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1-04.違反細則規(guī)定的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提醒、勸導或者訓誡;情節(jié)較重或者屢次違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視情給予處分。同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1-05.修訂
本細則每年進行修訂,必要時,隨時修訂。
1-06.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0條、第22條、第23條
《公安機關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規(guī)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號)第5條第一編 辦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 管轄
2-01.職能管轄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1)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guī)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被監(jiān)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報復陷害案(刑第二百五十四條),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②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jié),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jié),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間諜案)。未設國家安全機關的縣(市),間諜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4)軍隊保衛(wèi)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
(5)監(jiān)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jiān)獄內犯罪的案件。
2-02.地域管轄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受理的先后順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等受案材料的時間確定。
4.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案件立案偵查,但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2-03.級別管轄
1.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fā)生在本轄區(qū)內的刑事案件。
2.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國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國人或者需要與外國交涉的犯罪案件。
3.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4.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案件。
2-04.專門管轄
1.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tǒng)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qū)等單位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作區(qū)域內、列車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fā)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發(fā)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執(zhí)行任務中發(fā)生的刑事案件。
鐵路系統(tǒng)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延伸到地方涉及鐵路業(yè)務的網點,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和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發(fā)生的刑事案件由鐵路公安機關管轄。
2.交通公安機關管轄交通系統(tǒng)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qū)等單位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工作區(qū)域內、輪船內發(fā)生的刑事案件,水運航線發(fā)生的盜竊或者破壞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長江中央管理干線水域發(fā)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交通線上執(zhí)行任務中發(fā)生的刑事案件。
3.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系統(tǒng)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qū)等單位、機關工作區(qū)域內,民航飛機內發(fā)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交通線上執(zhí)行任務中發(fā)生的刑事案件。
4.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其轄區(qū)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積林區(qū)的林業(yè)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qū)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yè)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5.海關緝私部門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涉稅走私犯罪案件,發(fā)生在海關監(jiān)管區(qū)內的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廢物、毒品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海關其他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和工商行政等執(zhí)法部門查獲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2-05.指定管轄、協商管轄和對管轄異議的處理
1.指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2.協商管轄。對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同級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3.對管轄異議的處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2-06.與其他部門互涉案件的管轄
1.與人民檢察院互涉的:
(1)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2)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配合。
(3)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2.與軍隊互涉的:
(1)對軍人的偵查,由軍隊保衛(wèi)部門管轄。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照軍人確定管轄。對地方人員的偵查,由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wèi)部隊人員,按照地方人員確定管轄。
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人的身份自批準入伍之日獲取,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終止。
(2)發(fā)生在營區(qū)的案件,由軍隊保衛(wèi)部門立案偵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確且侵害非軍事利益的,由軍隊保衛(wèi)部門與地方公安機關共同組織偵查。發(fā)生在營區(qū)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后,根據本款第1項規(guī)定確定管轄。
軍隊和地方共同使用的營房、營院、機場、碼頭等區(qū)域發(fā)生的案件,發(fā)生在軍隊管理區(qū)域的,按照在營區(qū)發(fā)生的案件確定管轄。發(fā)生在地方管理區(qū)域的,按照在營區(qū)外發(fā)生的案件確定管轄。管理區(qū)域劃分不明確的,由軍隊和地方公安機關協商辦理。
軍隊在地方國家機關和單位設立的辦公場所、對外提供服務的場所、實行物業(yè)化管理的住宅小區(qū),以及在地方執(zhí)行警戒勤務任務的部位、住處發(fā)生的案件,按照在營區(qū)外發(fā)生的案件確定管轄。
營區(qū),是指由軍隊管理使用的區(qū)域,包括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以及軍隊設立的臨時駐地等。
(3)軍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地方公安機關提供證據材料,送交軍隊軍級以上單位保衛(wèi)部門審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軍人退出現役后,發(fā)現其在服役期內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但涉嫌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由軍隊保衛(wèi)部門處理。
(4)軍地互涉案件管轄不明確的,由軍隊軍區(qū)級以上單位保衛(wèi)部門與地方省級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管轄有爭議的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由總政治部保衛(wèi)部與公安部協商確定。
(5)軍人在營區(qū)外作案被當場抓獲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緊急措施,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軍隊有關部門,及時移交軍隊保衛(wèi)部門處理;地方人員在營區(qū)作案被當場抓獲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軍隊保衛(wèi)部門可以對其采取緊急措施,二十四小時內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地方人員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軍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軍隊公文、證件、印章,非法持有屬于軍隊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軍隊單位和人員犯罪等被軍隊當場查獲的,軍隊保衛(wèi)部門可以對其采取緊急措施,核實身份后二十四小時內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戰(zhàn)時發(fā)生的侵害軍事利益或者危害軍事行動安全的軍地互涉案件,軍隊保衛(wèi)部門可先行對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員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查清主要犯罪事實后,移交地方公安機關。
(6)軍隊保衛(wèi)部門辦理案件,需要在營區(qū)外采取偵查措施,通報地方公安機關的,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實施;地方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需要在營區(qū)采取偵查措施的,應當通報軍隊保衛(wèi)部門協助實施。
(7)軍隊保衛(wèi)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相互移交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贓款贓物等隨案移交。軍隊保衛(wèi)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制作的法律文書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軍隊保衛(wèi)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經軍隊軍區(qū)級以上單位保衛(wèi)部門與地方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協商同意后,可以憑相關法律手續(xù)相互代為羈押犯罪嫌疑人。
2-07.幾種案件的管轄
1.傷害案件。
(1)輕傷(含)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經濟犯罪案件。
(1)經濟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經常居住地是指其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幣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還包括其臨時居住地。
(2)假幣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行為發(fā)生地、運輸假幣的途經地。
3.毒品案件。
(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運輸途經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查獲地公安機關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認為移交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當繼續(xù)配合。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及臨時居住地。
2-08.派出所辦理的案件
1.派出所辦理轄區(qū)內發(fā)生的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無需專業(yè)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眾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獲取線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簡單、派出所有能力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辦理上述五類案件過程中,發(fā)現需要開展專門偵查工作的線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刑偵部門或其他專業(yè)部門辦理。
2.派出所不辦理發(fā)生在轄區(qū)內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殺人案;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案;
(3)強奸案;
(4)搶劫案;
(5)綁架案;
(6)販賣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險物質案;
(10)入室盜竊、盜竊汽車以及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qū)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開展專門偵查的盜竊案件;
(11)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yè)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對發(fā)生在轄區(qū)內、已查明屬于上述刑事案件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3 01條第2款第5項規(guī)定進行現場先期處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辦理,并積極協助、配合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70條、第225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通字〔1998〕7號)第1-4條、第6條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8〕23號)第1條、第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fā)釋字〔1999〕1號)第8條、第9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4-23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號)第1-5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號)第4-9條
《關于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務院國函〔2002〕1號)
《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 林安發(fā)〔2001〕156號)第1條
《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 署偵〔1998〕742號)第1條
《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 政保〔2009〕11號)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部 公通字〔2007〕84號)第1條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8〕324號)
第11條
《關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隊辦理刑事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0號)第1條
《關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可否對詐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問題的批復》(公安部 公復字〔2000〕10號)
《關于地方公安機關與鐵路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jiān)察工作管轄分工問題的批復》(公安部 公信安〔2002〕502號)
《關于旅客列車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1〕70號)
《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9〕45號)
《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4〕12號)
第三章 立案
3-01.接受案件
1.接受案件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以下任何一種來源的案件都應當立即接受:
(1)報案、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報警服務臺指令的;
(3)行政執(zhí)法機關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詢問筆錄》。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扭送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詢問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告知控告、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不得誣告、陷害,以及誣告、陷害應負的法律責
任;
②案件的詳細情況。包括案件發(fā)生、發(fā)現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現場的路線、方向;現場周圍情況、是否采取了處置措施、是否被保護等;
③犯罪嫌疑人詳細情況。對知悉犯罪嫌疑人情況的,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高、口音、行走姿勢、衣著打扮、攜帶的兇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數、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經過、關系等;對自首的,應當問明自首的方式、動機、目的、過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況等;
④被害人、證人的詳細情況。對知悉被害人情況的,應當問明被害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被侵害的時間、地點、經過或者被害單位情況等;對知悉證人的,應當問明證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⑤涉案物品、工具的詳細情況。對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應當問明類型、品名、產牌、產地、型號、規(guī)格、式樣、質地、顏色、數量、重量、價值、特征等。
筆錄制作完畢后應當交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扭送人核對或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報案、控告、舉報、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姓名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并在筆錄中注明。對電話報案的,還要記清報案人的聯系方式。對匿名報案的,也應問明以上內容,并及時調查核實。
(2)接受證據。接受案件的民警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必要時拍照、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接受有關證據材料、物品,應當制作《接受證據清單》一式兩份,寫明名稱、規(guī)格、數量、特征等,由報案人簽名(蓋章)、捺指印,一份交證據提供人,一份留存?!督邮茏C據清單》參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制作。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受案件的民警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連同其他受案材料,報本單位領導審批。
接受案件的民警應當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中填寫以下主要內容:
①報案人基本情況和案件來源;
②報案內容,包括發(fā)案時間、地點、簡要過程、涉案人基本情況、受害情況等;
③接警單位、地點、人員、時間。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應當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4)制作《接受案件回執(zhí)單》。對報案、控告、舉報、扭送的,應當制作《接受案件回執(zhí)單》,交報案、控告、舉報、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備查;需要向其他單位備案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回執(zhí)中必須填明受案單位名稱、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關電話號碼,以便報案人等了解立案情況,監(jiān)督受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
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zhí)上簽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執(zhí)單》。對其他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移送案件通知書》等文書或者其他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
(5)現場處置。對需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110報警服務臺指令趕赴現場處置的,應當盡快到達現場,依法、穩(wěn)妥、果斷處置。處警民警應當及時報告案件處理情況。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邏民警進行刑事案件現場處置時,應當做到:
①劃定保護區(qū)域,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②抓捕、看管和監(jiān)視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傷員;
④進行初步現場調查;
⑤核實情況,保全證據,并迅速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⑥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fā)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
對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除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立即請求上級公安機關采取以下措施:
①對可能受侵害的重點目標采取保護和警戒措施;
②向鄰近地區(qū)發(fā)出預警通報;
③迅速通知公安檢查站點進行堵截。
其他刑事偵查部門趕赴現場處置的,依照本細則第六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現場處置完畢,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有關人員、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xù)調查處理。對不能帶回的物品,依照有關規(guī)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審查
1.審查內容。接受案件或者發(fā)現犯罪線索后,應當立即審查以下內容:
(1)是否有犯罪事實;
(2)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3)是否符合案件管轄規(guī)定,即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
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除審查以上內容外,還應當審查是否隨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對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應當進行初查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上批示同意,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3.審查期限。
(1)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內,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2)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3)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需要建立專案開展偵察的案件,立案審查期限按照專案偵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5)對接受的其他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報案、控告、舉報人在立案審查期間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及時回復。
3-03.決定是否立案
1.立案。
(1)立案條件。立案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認為有犯罪事實;
②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③符合案件管轄規(guī)定,屬于本單位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①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
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需要立案偵查的;
③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
④其他依法應當立案的。
(2)立案程序。
①呈批。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連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等受案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②決定??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辦案部門制作《立案決定書》??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上批示立案偵查的,不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直接制作《立案決定書》。
③通知。對有報案、控告、舉報、扭送人的,應當告知立案情況,但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情況需要保密時,可視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況,應當在《立案決定書》中注明。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依法決定立案后,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
2.不予立案。
(1)不予立案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
(2)不予立案的程序。
①呈批。對不予立案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連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等受案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②決定??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的,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
③通知。將《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對報案、舉報、扭送人,及時告知不予立案的決定。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退回相應案卷材料。
(3)接受監(jiān)督
①控告人復議??馗嫒藢Σ挥枇笡Q定不服,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的,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制作《復議決定書》并送達控告人。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復議。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決定立案,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的,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行政執(zhí)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制作《復議決定書》并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
③檢察機關監(jiān)督。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3-04.移送案件
1.移送條件。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1)對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或者立案后發(fā)現不屬于本單位管轄,但應當由其他公安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管轄的;
(2)本單位有管轄權,但經協商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
2.移送程序。
(1)呈批。對應當移送的案件,辦案部門立即制作《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批準??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
(3)移送。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移送案件通知書》(交送往單位聯和回執(zhí)聯)以及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機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同時將《移送案件通知書》(交看守所聯)送達看守所,與主管機關辦理交接手續(xù)。主管機關接受案件后,填寫回執(zhí)聯退回移送機關附卷。
(4)送達。將《移送案件通知書》(交報案、控告、舉報人或移送單位聯)送達報案、控告、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
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在《詢問筆錄》中記明。
3.采取緊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移送案件前發(fā)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fā)現的;
(4)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害的;
(6)其他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3-05.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經審查認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1)尚未立案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3-03條規(guī)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后,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2)本單位沒有管轄權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3-04條規(guī)定,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機關;
(3)已經立案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26-05條規(guī)定撤銷案件后,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3-06.對無法區(qū)分刑事行政案件的辦理
接受案件時,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但對控告人堅持作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應當依照本章規(guī)定立案審查后依法處理。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辦理
1.公安機關發(fā)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2.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1)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撤銷該判決、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審理的;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3.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3-08.信息錄入
有關立案情況應當錄入執(zhí)法辦案信息系統(tǒng),并按要求分別填報錄入《辦案與監(jiān)督信息系統(tǒng)》、《全國失蹤人員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全國未知名尸體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系統(tǒng)》、《全國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統(tǒng)》、《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信息系統(tǒng)。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83-87條
《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2001年7月9日國務院令第310號)第6-9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4條第2款、第155-164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第39條、第42條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guī)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號)第4條、第6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警務規(guī)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號)第32條
《關于刑事案件如實立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0〕40號)第1-4條
《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公安部 公通字〔2003〕31號)第14-16條、第23條
《公安派出所執(zhí)法執(zhí)勤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2〕13號)第48條、第55條、第58條、第59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號)第11條、第12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號)第6-8條、第11-13條
《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8〕7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1-20條
《關于實行“辦案公開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1228號)
第四章 回避
4-01.回避的條件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違反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4-02.提出回避
1.自行回避。在案件偵查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偵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2.申請回避。在案件偵查期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3.指令回避。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回避決定機關應當指令他們回避。
4-03.決定回避
1.決定機關。
(1)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2.決定程序。
(1)呈批。認為應當回避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回避報告書》,說明回避申請人以及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或者翻譯人員的基本情況,應當回避的事實和理由,以前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的意見;認為不應當回避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駁回申請回避報告書》,說明回避申請人以及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或者翻譯人員的基本情況,應當駁回申請回避的事實和理由,報回避決定機關批準。
(2)批準?;乇軟Q定機關批準或者指令回避的,應當制作《回避決定書》。回避決定機關不批準回避的,應當制作《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
(3)送達。偵查人員應當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由其在副本(附卷聯)上簽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請人。偵查終結時,副本(附卷聯)存入訴訟卷。
3.申請復議。
(1)告知。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以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2)復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制作《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副本存入訴訟卷。
4-04.回避的效力
1.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
2.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或者復議期間,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不得停止參與有關的偵查工作。
3.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31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4-34條
第五章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5-01.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可從事的業(yè)務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zhí)業(yè)活動,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業(yè)務:
(1)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4)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02.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1.告知。
(1)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并告知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情況在第一次《訊問筆錄》或者強制措施文書上注明。
(2)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親屬也可以代為聘請。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請求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陬^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記明,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捺指印。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偵查機關在收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并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證明及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偵查機關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3.批準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1)批準范圍。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提出聘請律師、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聘請律師,不需要經過批準。公安機關不應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守秘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
公安機關發(fā)現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請律師的,應當及時告知所聘請的律師不得參與偵查階段的訴訟活動,同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堅持聘請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
(2)批準程序。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提出聘請律師的,偵查人員應當讓其填寫《涉密案件聘請律師申請表》,并提出處理意見,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后,偵查人員應當制作《涉密案件聘請律師決定書》,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送達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由其在《涉密案件聘請律師決定書》副本上簽名并填寫收到時間。偵查終結時,副本存入訴訟卷。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9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35-43條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司發(fā)通〔2005〕78號)第4條第1款、第6條
《關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司法部、公安部 司發(fā)通〔2001〕052號)第2條
第六章 勘驗、檢查
6-01.勘驗、檢查的條件
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都應當立即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
6-02.勘驗、檢查的機構和人員
1.勘驗、檢查機構??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其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對下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提供技術支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及海關緝私部門負責其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勘驗、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指揮人員指揮下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2.指揮人員
(1)一般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現場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必要時,發(fā)案地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到現場指揮。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人員由具有現場勘驗、檢查專業(yè)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的人民警察擔任。
(2)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①決定和組織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緊急措施;
②制定和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工作方案;
③對參加現場勘驗、檢查人員進行分工;
④指揮、協調現場勘驗、檢查工作;
⑤確定現場勘驗、檢查見證人;
⑥審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⑦組織現場分析;
⑧決定對現場的處理。
3.勘驗、檢查人員。
(1)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現場勘驗、檢查的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具有現場勘驗、檢查資格,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驗、檢查有尸體的現場,應當有法醫(yī)參加。執(zhí)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使用相應的個人防護裝置,佩帶帽子或者頭套、手套、鞋套等。
(2)現場勘驗、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①實施現場緊急處置;
②進行現場調查訪問;
③發(fā)現、固定和提取現場痕跡、物證等;
④記錄現場保護情況、現場原始情況和現場勘驗、檢查的過程與所見,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⑤參與現場分析;
⑥提出處理現場的意見。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
(3)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6-03.現場保護
1.案發(fā)地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報警后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公安派出所、巡邏民警保護和處置刑事案件現場的,依照本細則第3-01條第2款第5項規(guī)定執(zhí)行。
2.現場保護措施和要求。
(1)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2)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除搶救傷員、保護物證等緊急情況外,不得進入現場,不得觸動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處理緊急情況時,應當盡可能避免破壞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
(3)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對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壞的現場,應當對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4)保護現場的時間,從發(fā)現刑事案件現場開始,至現場勘驗、檢查結束。不能完成現場勘驗、檢查的,應當對整個現場或者部分現場繼續(xù)予以保護。
(5)負責現場保護的人民警察應當將現場保護情況及時報告現場勘驗、檢查指揮人員。
6-04.勘驗、檢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況。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向現場值勤民警或者現場知情人、報案人、案件發(fā)現人、當事人、現場保護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案件發(fā)生、發(fā)現和現場保護情況,做好相應記錄:
(1)案件發(fā)生、發(fā)現的時間、地點和經過;
(2)現場保護和變動情況;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單位或職業(yè)等基本情況,搶救傷員情況;
(4)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和其他可疑線索。
2.采取緊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人員,并果斷處置。
3.使用警犬追蹤。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鑒別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蹤,提取有關物品、嗅源。
4.布置武裝警戒??彬?、檢查暴力犯罪案件現場,可以視案情部署武裝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5.排除可能險情。對涉爆、涉槍、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質、傳染性疾病、危險場所等可能危害勘驗、檢查人員人身安全的,應當先排除險情,在保證勘驗、檢查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進行勘驗、檢查。
6.遮擋不良物品。勘驗、檢查煽動性案件現場時,對涉及反動內容的標語、傳單、大小字報等,應當采用適當方法加以遮擋,在取證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防止擴散,造成不良影響。
6-05.勘驗、檢查現場的工作步驟
勘驗、檢查現場,按照以下工作步驟進行:
(1)巡視現場,劃定勘驗、檢查范圍??彬灐z查現場時,非勘驗、檢查人員不得進入現場。確需進入現場的,須經指揮人員同意,并按指定路線進出現場;
(2)按照“先靜后動,先下后上;先重點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檢查流程;
(3)初步勘驗、檢查現場,固定和記錄現場原始狀況;
(4)詳細勘驗、檢查現場,發(fā)現、固定、記錄和提取痕跡,物證;
(5)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情況。
6-06.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信息錄入
1.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1)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及時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2)《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包括《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錄像、現場錄音和《現場勘驗檢查情況分析報告》。
(3)《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客觀、全面、詳細、準確、規(guī)范,能夠作為核查現場或者恢復現場原狀的依據,符合法定的證據要求。
(4)現場繪圖、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應當相互吻合。
(5)現場繪圖、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現場勘驗、檢查的原始資料應當妥善保存。
(6)對現場勘驗、檢查后,應當完成《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2.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辈槿藛T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存入訴訟卷。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前言部分:筆錄文號,接報案件時間和內容,現場地點,現場保護情況,勘驗、檢查的起止時間,天氣情況,勘驗、檢查利用的光線,組織指揮人員,現場方位和周圍環(huán)境等;
(2)正文部分: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部位、數量、性狀、分布等情況,尸體的位置,衣著、姿勢、損傷、血跡分布、形狀和數量等;
(3)結尾部分:提取痕跡、物證情況,扣押物品情況,制圖和照相的數量,錄像、錄音的時間。筆錄人、制圖人、照相人、錄像人、錄音人,執(zhí)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人員的單位、職務及簽名,見證人簽名。
對現場進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后,逐次制作《補充勘驗檢查筆錄》。
3.繪制現場圖。現場勘查人員應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制作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平面比例圖、現場平面展開圖、現場立體圖和現場剖面圖等。
繪制現場圖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標明案件名稱,案件發(fā)生、發(fā)現時間,案發(fā)地點;
(2)完整反映現場的位置、范圍;
(3)準確反映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主要物體,標明痕跡、物證、成趟足跡、尸體、作案工具等具體位置等;
(4)文字說明簡明、準確;
(5)布局合理,重點突出,畫面整潔,標識規(guī)范;
(6)注明測量方法、比例、方向、圖例、繪圖單位、繪圖日期和繪圖人。
4.現場照相、錄像?,F場照相、錄像包括現場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現場照相、錄像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題突出、層次分明、色彩真實;
(2)清晰、準確記錄現場方位、周圍環(huán)境及原始狀態(tài),記錄痕跡、物證所在部位、形狀、大小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
(3)細目照相、錄像應當放置比例尺;
(4)現場照片貼紙上加注文字說明;
(5)符合有關行業(yè)標準。
5.信息錄入?,F場勘驗、檢查情況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錄入執(zhí)法辦案信息系統(tǒng),并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未知名尸體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全國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統(tǒng)》、《全國指紋信息系統(tǒng)》等信息系統(tǒng)。
6-07.人身檢查
1.檢查目的。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tài)等,可以進行人身檢查。
2.批準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強制檢查。不得對被害人強制進行檢查。
3.實施檢查。實施人身檢查,必須由兩名以上偵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邀請法醫(yī)參加。人身檢查應當邀請見證人。
實施人身檢查,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員表明身份;
(2)通知見證人到場;
(3)對被檢查人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注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傷害情況以及精神狀態(tài)有無偽裝、變化等情況。對個體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tài)等應當拍照,必要時錄音錄像。辦理強奸案件,不準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檢查,也不準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
4.制作《檢查筆錄》。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寫明檢查過程和結果,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指派或者聘請醫(yī)師檢查,醫(yī)師應當寫出診斷意見書,說明檢查的情況和結果?!稒z查筆錄》和診斷意見書存入訴訟卷。
6-08.尸體檢查
1.檢查人員。勘驗、檢查有尸體的現場,應當有法醫(yī)參加。
2.人體、尸體保護。對吊掛的人體,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掛人體繩索未打結處剪斷,把繩索完整保存。
室外的尸體,盡量保持原始狀態(tài),陽光照射時,可用潔凈的物品加以遮擋,延緩腐敗。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氣變化時,應用潔凈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蓋,以防尸體上附著的毛發(fā)、血跡、精斑等痕跡、物證散失和被污染、破壞。
水中的尸體可以不打撈上岸,水流過急時,應設法固定位置,無法固定的,在不破壞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將尸體兜住打撈上岸。火場中的尸體,遇有火勢蔓延或建筑物即將倒塌時,應設法將尸體移出火場。
3.尸體原位檢查。移動現場尸體前,應當對尸體的原始狀況及周圍的痕跡、物品進行照相、錄像,并提取有關痕跡、物證。
4.解剖尸體。
(1)批準。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或者開棺檢驗。
(2)通知家屬到場。解剖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死者家屬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也可以解剖尸體,但是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解剖外國人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到場,并請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也可以解剖尸體,但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外國人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或者有關使、領館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能引起爭議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案件,為確保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公安機關在進行尸體解剖、開棺檢驗、死因鑒定時,應當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屬聘請的律師到場見證。
(3)解剖地點。解剖尸體應當在尸體解剖室進行。確因情況緊急,或者受條件限制,需要在現場附近解剖的,應當采取隔離、遮擋措施。
(4)解剖尸體。檢驗、解剖尸體時,應當捺印尸體指紋和掌紋。必要時,提取血、尿、胃內容和有關組織、器官等檢材。
(5)照相、錄像。檢驗、解剖尸體時,應當照相、錄像。對尸體損傷痕跡和有關附著物等應當進行細目照相、錄像。
對無名尸體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包裹尸體物品等,應當進行詳細檢查和記錄,拍攝辨認照片。
(6)制作《尸體檢驗報告書》。尸體檢查人員根據尸體檢查情況,制作《尸體檢驗報告書》,反映尸體檢查、提取檢材情況和結果,存入訴訟卷。
5.處理尸體。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況需要復驗的,應當保存尸體。
對沒有必要繼續(xù)保存的尸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即通知死者家屬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對沒有必要繼續(xù)保存的外國人尸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即通知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國人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官員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書面通知外事部門后,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對尸體進行處理前,要采集尸體的全部信息。
6.信息錄入。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有關信息錄入無名尸體信息庫。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公安機關執(zhí)法細則(第三版)的解答,如有更多法律問題,可在線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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