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那么,什么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什么?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事實狀態(tài)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根據。并且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實狀態(tài)在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期間內的持續(xù)存在而當然發(fā)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民法上的時效,通常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fā)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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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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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典》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眼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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