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以及暴力取證罪的立案標準吧~
一、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包括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這意味著只有這類特定身份的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相關行為,才可能構成此罪。
2、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司法人員明知自己的暴力行為會侵犯證人的人身權利,仍積極追求獲取證言的結果。
3、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通過暴力手段獲取證據(jù),不僅對證人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傷害,也嚴重損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4、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暴力行為包括毆打、捆綁、非法拘禁等直接對證人身體實施強制的手段,只要足以使證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痛苦而被迫提供證言,就符合本罪客觀方面的要求。
(圖片來源網絡,聯(lián)系侵刪)
二、暴力取證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以暴力取證罪立案追訴: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jié)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 3 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圖片來源網絡,聯(lián)系侵刪)
三、暴力取證罪的量刑標準
1、一般情節(jié):
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的 “暴力” 包括毆打、傷害甚至肉刑等危害證人人身安全的手段。例如,司法工作人員在詢問證人時扇證人耳光、用警棍擊打證人等行為,若構成暴力取證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加重情節(jié):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司法工作人員的暴力取證行為導致證人傷殘或死亡,將不再以暴力取證罪論處,而是根據(jù)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并且要從重處罰。比如,司法工作人員在暴力取證過程中致使證人重傷,那么將按照故意傷害罪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具體的重傷情節(jié)進行量刑,且要比一般的故意傷害罪判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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