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家庭暴力已經逐漸成為一個社會熱門話題,它的社會危害性也受到社會的極大關注。據統(tǒng)計,全國約24.7%的家庭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或長期家庭暴力受害人殺害施暴人等重大案件時有發(fā)生。
一、反家庭暴力法保護力不足的原因
1、證據類型不完善
認定家庭暴力須由受害者提供報警記錄、醫(yī)院診斷證明、傷情報告等多項證明材料,但在實踐中,受害者面臨著諸多取證難題。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往往沒有第三人在場,難以找到證人。
2、回訪工作存在缺陷
即使在懲戒完施暴方后,也不能保證施暴方不去騷擾受害者,這一切都會影響受害方的正常生活。還可能是法律將施暴方和受害方強行分開,但施暴方還想繼續(xù)跟受害方一起生活,受害方也因為各種原因繼續(xù)接受。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專門的組織去了解、去檢查情況。
3、懲戒力度較低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條、第34條對實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但家庭暴力的違法極低。情節(jié)較輕的,只是對加害人批評教育,不僅讓加害人無關痛癢,反而更助長了他的囂張氣焰;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處罰較輕,主要是訓誡教育。而沒有采取更有力的處罰措施,這使得施暴者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視程度不夠,繼續(x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4、預防矯治難
無論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還是加害人,均需持續(xù)向他們提供保護或矯治服務,幫助他們慰藉心理創(chuàng)傷、融入社會或矯正行為,但基層缺乏法律援助人員、心理咨詢師和社會工作者。例如,一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由于缺乏心理疏導,長期處于恐懼、焦慮的狀態(tài),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而一些施暴者由于沒有得到有效的矯治,繼續(xù)對受害者實施暴力行為,導致家庭暴力事件不斷發(fā)生。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lián)系侵刪)
二、如何防止家庭暴力
1、完善人身保護令
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制度在證據制度方面,適當擴大一部分證據的可采性,完善相關制度增強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并適當放寬證據合法性的限制。
2、擴展臨時庇護措施的適用范圍
將所有家暴受害人納入臨時庇護措施的范圍內,即由公安機關根據家暴受害人現(xiàn)實情況,主動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婦聯(lián)組織等為家暴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場所,擺脫現(xiàn)實危險。為家暴受害人提供就業(yè)指導。臨時庇護措施在時間上具有臨時性,保障范圍上具有局限性。家暴受害人只有經濟獨立,才能人格獨立,也才能更好地去面對和處理家庭關系。
3、加大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懲戒力度
只有加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懲戒力度才能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fā)后能夠得到很好遵守,讓法治權威得到維護,更重要的是避免受害者再次遭受家暴傷害。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lián)系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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