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合同格式條款,防止濫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者誠實守信,減少合同糾紛,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合同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同格式條款,防止濫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者誠實守信,減少合同糾紛,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合同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
適用于消費者的制度或者規(guī)定、商業(yè)廣告、通知、聲明、須知、說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因特網頁等,其內容具備要約條件并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者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訂立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jiān)督工作,及時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行業(yè)組織對本行業(yè)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訂和使用進行指導,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經營者擬定或者向消費者提出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合同格式條款中含有依法可以免除或者限制經營者責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適用于消費者的制度或者規(guī)定、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條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10日內,將合同文本報核發(fā)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的除外:
(一)房屋買賣、租賃合同、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二)物業(yè)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運輸合同;
(五)供用電、水、氣、熱合同;
(六)郵政、通訊、有線電視合同;
(七)消費貸款、信用消費和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八)經紀合同;
(九)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應當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經營者采用其上級部門、單位或者行業(yè)組織統(tǒng)一制定、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級部門、單位或者行業(yè)組織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經營者不再重復備案,但對該合同文本已進行修改的除外。
第七條 經備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條款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合同格式條款變更后10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文本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日常審查與定期綜合會審相結合的方式對備案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合同格式條款的日常審查。
由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法制、司法、仲裁、消保委、行業(yè)協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相關團體組成的合同格式條款綜合評審委員會,對行業(yè)性合同、存在重大爭議和疑難的以及社會重點關注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定期綜合會審。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通過備案審查的合同文本目錄,應當建立公開查閱制度。
第十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或者縮短產品的法定保證期限;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因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免除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合同基本義務;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負有的保修、更換、退貨責任;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合同的權利;
(六)限制消費者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權利;
(七)規(guī)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八)規(guī)定消費者對于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受到的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九)規(guī)定經營者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
(十)其他含有免除或限制經營者自身責任、擴大經營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內容;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消費者認為合同格式條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保委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fā)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案件時或者消保委在處理投訴中發(fā)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修改。
經營者對修改通知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修改,并重新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經營者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 7日內書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經營者提出申辯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經營者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備案范圍的合同文本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時,可以邀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消保委、行業(yè)組織、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和消費者代表參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申辯的答復和聽證結束后的答復仍要求經營者修改合同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修改。
第十八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修改的合同格式條款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該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格式條款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者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履行格式合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與格式條款審查、聽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涉及經營者的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將含有禁含內容的合同格式條款投入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侵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經營者財物的;
(四)違反規(guī)定進行處罰或者私自處理罰款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出售農副產品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格式條款以及經營者之間訂立合同格式條款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蘇州市合同格式條款管理辦法。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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