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分為一般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區(qū)分兩者的界限,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挪用本資金的數(shù)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本...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分為一般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區(qū)分兩者的界限,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挪用本資金的數(shù)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本單位資金罪中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償還、雖不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營利活動兩種情況,數(shù)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大額成為區(qū)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一般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的非法活動,雖然本法沒有規(guī)定金額要求,但從相關司法解釋精神來看,挪用金額很小,對社會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只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本罪中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情況,超過3個月未還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要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已成為區(qū)分挪用本單位資金違法違紀和挪用資金罪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資金罪中雖不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開展營利活動和開展非法活動兩種情況,雖然本法沒有時間長短的要求,但如果挪用時間短,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作為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明顯區(qū)別:
(1)侵犯的對象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侵犯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貨幣形式的資金和證券,以及物資、設備等實物形式的公司財產。
(2)客觀表現(xiàn)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xiàn)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的,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償還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職務侵占罪表現(xiàn)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挪用或者借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要求數(shù)額較大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產數(shù)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差異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試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產的所有權,而不是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大且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客觀上無法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發(fā)生了變化。之前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占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后,故意改變犯罪,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占有,客觀上有退還能力而不退還的,因為屬于刑法中的轉化犯,仍然應當按照處理轉化犯的原則,以職務侵占罪直接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償還,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的行為,主觀上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qū)別:
(1)侵權對象與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包括國有或者集體的資金,以及公民和外商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款的使用權、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顒拥取?,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也有嚴重的瀆職行為。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guī)定在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僅限于公款,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等。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對象不同,對象不同,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罪客觀上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不同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客觀上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的打擊重點不同。挪用公款罪在處罰上也比挪用資金罪嚴重得多。
(2)是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利于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條關于挪用公款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四、挪用資金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災、應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顧、扶貧、移民和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犯罪,有以下明顯區(qū)別:
(1)侵犯的對象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使用權,用于救災、應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顧、扶貧、移民和救濟。對象是用于救災、應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顧、扶貧、移民和救濟的特定款項,不僅包括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yè)經費,還包括臨時分配的特定款項,以及國家、集體或人民群眾為上述用途募捐的其他特定款項。
(2)不同的客觀表現(xiàn)
挪用資金罪表現(xiàn)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特點是,挪用用于救災、應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顧、扶貧、移民和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利用特定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分配使用于其他方面,如建造大樓、大廳、購買汽車年和辦公設備、投資生產經營等。,不能用于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上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不同的犯罪主體
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控制和管理特定款物罪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給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
挪用特定用特定款物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但挪作他用。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數(shù)額大且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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