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有關要求,經與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銀監(jiān)會協(xié)商,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有關要求,經與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銀監(jiān)會協(xié)商,現就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發(fā)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xù)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臺灣地區(qū))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民政部關于加強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通知》(民函〔2013〕183號)確定的各項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大資金、人力投入,不斷完善本省(區(qū)、市)婚姻登記信息數據庫。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快紙質歷史數據補錄工作進度,為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部門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記錄情況提供有力支撐。
三、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tǒng)一思想認識,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窗口(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相關規(guī)定,并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
民政部
2015年8月27日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相關法律知識。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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