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如前所述,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占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為上都表現(xiàn)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但是與貪污罪又有明顯不同,具體區(qū)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qū)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公司、企業(yè)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yè)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jīng)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jié)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yè)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數(shù)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shù)額較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shù)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jié)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的情況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占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占罪。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5號)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實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xiàn)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一、從主體切入?yún)^(qū)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一)從法律規(guī)定尋找直觀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據(jù)此,可以確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包括:
1、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
2、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以上人員均是單位正式在冊或者在編人員,或有特定的職權、職務,或從事一定具有實際內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相對而言,盜竊罪只是一般主體,不需要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從司法實踐確立犯罪主體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為人與單位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人事關系。本辯護人認為職務類犯罪與盜竊罪的在性質方面的根本差別在于,職務類犯罪除了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產(chǎn)之外,根本在于他的“瀆職性”。這種“瀆職”,不要求主體必須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勞務員工,在單位都有自己負責或者經(jīng)手的事項,也就是所謂的崗位職責。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單位財產(chǎn)時,除了使單位蒙受經(jīng)濟損失之外,實質是一種“信賴利益的破壞”。
盜竊罪的客觀表現(xiàn)是一般主體秘密竊取公私財產(chǎn),彼此之間沒有交集性質的“信賴”,而職務侵占罪的落腳點在于“利用職務之便利”。這種職務上的便利,其實是單位基于對個人的信任所創(chuàng)設出來的。因而從法益角度講,不僅是侵害了單位公共財產(chǎn),更是對社會誠信的踐踏。據(jù)此,我們可以認為對于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單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權利或便利的人員,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本案中,被告人陳述、受害單位的證明,均能證明犯罪嫌疑均系為受害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夠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燃煤,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運輸,丙公司指派員工王某運輸該批燃煤。王某在運輸過程中見財起意,半路上將部分燃煤運到一隱蔽處卸下,再以煤渣充數(shù)。
在本案中,首先從犯罪手段來看,司機王某在運輸過程中對該批燃煤采取秘密的方式進行竊取,其顯然利用了運輸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其次從犯罪對象來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雖然不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對該批燃煤屬于合法占有,王某通過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換燃煤的行為,是利用騙取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中的犯罪對象。
綜上所述,司機王某在運輸其所在的丙公司代為運輸?shù)娜济旱倪^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騙取的方式,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二、從客觀方面區(qū)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一個最重要的區(qū)分點,就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首先,明確什么是“職務”,《辭?!穼Α奥殑铡钡慕忉尀椋骸奥毼灰?guī)定應該擔任的工作”。這里有兩層關鍵的意思:
1、工作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2、擁有“職位”,而不是“職權”。只要是具有一定崗位,擁有一定實際工作內容的職責,包括管理職責和從事具體的業(yè)務活動。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
1999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中分別對貪污罪、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涵義進行了解釋,其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蔽覀冃枰獜闹邪盐者@幾個關鍵詞“主管”、“管理”、“經(jīng)手”。主管財物,主要指領導人員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的財物的購置、調配、流向等決定權力。經(jīng)手財物,主要指因執(zhí)行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力。管理財物,主要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與管理。對于以上關鍵詞的把握,決定了能否精準地認識“利用職務便利”在客觀方面所表現(xiàn)出來的形形色色的作案手段。根據(jù)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解析,僅利用對工作環(huán)境的熟悉非法占有單位公共財產(chǎn),應納入盜竊罪的范疇。
三、從刑法“法益維護說”來認定本案罪名
一種行為之所以稱其為“犯罪行為”,是因為其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從“法益維護說”來講,實質是某種行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護的某種權益。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職務侵占罪如前所述,侵犯的是雙重法益——單位財產(chǎn)所有權以及信賴利益。后者“信賴利益的破壞”是區(qū)分此罪彼罪的關鍵,在開放自由的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下,職務侵占罪對于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的破壞,是基于充分的信任和職責寄托,因而認定被告構成職務侵占罪定性更為準確。
綜上所述,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衍生、偽裝了各種形式的犯罪。各犯罪行為之間經(jīng)常有交叉、交互的現(xiàn)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對于犯罪類型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同時,面對社會林林總總的犯罪主體和手段,司法工作者應堅持法律基本原則和宗旨,刨去犯罪行為外在的包飾,精準把握法條的外延和內涵,準確界定犯罪行為性質,真正發(fā)揮刑法打擊犯罪、警示社會、維護正義的職能,懇請公訴機關能夠綜合案件所有情況,認定犯罪嫌疑人職務侵占罪。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chǎn)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量刑幅度較寬。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chǎn)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就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yè)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本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本罪與侵占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的特點,但兩者的區(qū)別是明顯的。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jīng)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后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其次,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不同,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占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后,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上都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腕w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財產(chǎn)所有權??陀^方面都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者的區(qū)別是:(1)犯罪客體不盡相同。兩罪雖然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但職務侵占罪侵犯了財物所有權的全部權能;而挪用資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權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但并未侵犯處置權。(2)犯罪行為對象不盡相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外延廣于資金;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3)犯罪故意內容不同,職務侵占罪的故意內容是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完全不打算歸還;而挪用資金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準備日后歸還。
本罪與盜竊罪區(qū)別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雖然同屬侵犯財物所有權的犯罪,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兩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qū)別主要是客觀方面不同。構成職務侵占罪,客觀上首先要求行為人必須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jīng)營、經(jīng)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須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盜竊只是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之一。而盜竊罪的行為表現(xiàn)是采取秘密竊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始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
從犯罪客觀方面如能分辨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利用工作條件便利的區(qū)別,就好界定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qū)別。如何理解職務之便與工作之便,有必要了解“職務”和“工作”的含義。就內涵而言,“職務”的基本含義是指職位規(guī)定應當擔任的工作。其一,職務是一項工作,不能與“職權”畫等號;亦即不能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僅解釋為利用職權便利。一般來說,“職權”的含義窄一些,它容易僅與擔負單位的管理職責相聯(lián)系?!肮ぷ鳌钡暮x相對較廣一些,既包括在一定單位中擔當管理職責,也包括從事具體的業(yè)務活動。就“職務”的外延來說,一般認為包括主管、管理、經(jīng)手單位財物幾種情形。詳言之,“主管”是指行為人雖不具體管理、經(jīng)手單位財物,但對單位財物的調撥、安排、使用具有決定權。如公司的總經(jīng)理在一定范圍內擁有調配、處置單位財產(chǎn)的權力?!肮芾怼笔侵感袨槿藢挝回斘镏苯迂撚斜9?、處理、使用的職責,亦即對單位財物具有一定的處置權。如企業(yè)的會計負有管理單位財務的職責?!敖?jīng)手”是指行為人雖不負有管理、處置單位財物的職責,但因工作需要、單位財物一度由其經(jīng)手,行為人對單位財物具有臨時的實際控制權。無論是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的支配、決定權,一定的處置權,還是臨時的實際控制權,均以行為人所擔負的單位職責為基礎,或者均因行為人所擔負的單位職責而產(chǎn)生。換言之,只有行為人利用本人職責范圍內的、對單位財物的一定權限而實施的侵占行為,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實施的侵占單位財物的犯罪,因而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如果行為人與非法占有的單位財物沒有職責上的權限或直接關聯(lián),僅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觸他人管理、經(jīng)手中的單位財物,或者熟悉作案環(huán)境的便利條件,則屬于利用工作條件便利,由此實施的財產(chǎn)犯罪,應當根據(jù)行為人具體采用的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不同手段,分別認定為盜竊、詐騙或者侵占罪。
以上就是詢律網(wǎng)小編整理的詐騙罪的概念以及構成條件相關信息。如有法律相關問題,可關注詢律公眾號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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