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犯罪主體中存在以下問題:1、單位能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對此學界存有分歧。否定說認為,信用卡存在使用額的限制,單位不必冒...
信用卡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犯罪主體中存在以下問題:
1、單位能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對此學界存有分歧。否定說認為,信用卡存在使用額的限制,單位不必冒此風險去詐騙如此小的數(shù)額的財物??隙ㄕJ為,單位持卡人可以在單位意志下實施惡意透支等信用卡詐騙,實踐中發(fā)生了單位惡意透支數(shù)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的案件。我們認為,單位可以也應當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因為:
(1)按照發(fā)行對象,信用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單位既然可以作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當然能夠?qū)嵤┤鐞阂馔钢Т祟惖脑p騙活動。按照《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單位的允許透支額(無論單筆透支還是月支)大于個人,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惡意透支,數(shù)額也是非常驚人的,但對單位處罰缺乏法律依據(jù),顯然是不合適的。
(2)刑法第177條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罪完全有可能,如果不規(guī)定單位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對手段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構成牽連犯的原則。
(3)刑事立法應具有協(xié)調(diào)性,與其性質(zhì)類似的信用證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而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立法上明顯不協(xié)調(diào)。為此,我們建議,刑法在修訂時,應規(guī)定該罪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不過,在修訂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即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實施詐騙的犯罪主體,是否僅限于合法持卡人?
有觀點認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主體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認為只能由持卡人構成。對惡意透支行為主體的觀點頗多,歸納起來,不外乎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
對此,我們意見是這兩種行為主體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為犯罪主體。對作廢的信用卡,無論由于何種原因信用卡作廢,其他人(相對于持卡人)如果可以成為行為主體,在其確實不知是作廢的信用卡時定罪處罰,就可能違背了主客觀一致的刑法原則。行為人在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時,無論其是否明知該信用卡是否作廢,都需要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因此,對其他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為定罪處理。惡意透支是相對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存在和運營的制度基礎。惡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濫用透支權利,行為性質(zhì)完成了從私法違約到公法犯罪的轉(zhuǎn)變,兩者具有主體的同一性。其他人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持信用卡消費或者提取現(xiàn)金,都談不上是透支行為,而是直接的詐騙活動。
3、惡意透支主體是否包括“騙領信用卡人”?
有人認為,要對“騙領信用卡人”具體分析才能得出結論。假如把騙領信用卡可分為善意的騙領和惡意的騙領,二者的區(qū)別在于領取信用卡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有在手續(xù)不完善的情況下進行詐騙的,行為人領取后,如遵照信用卡管理辦法和章程的規(guī)定,合理使用信用卡的,可以被稱為“善意欺騙”,如果為了實施欺詐活動而進行欺騙,可以稱之為“惡意詐騙”。
“惡意騙領人”以犯罪為目的當然談不上透支問題,故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啊吧埔怛_領”若按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規(guī)定行事,則不具有刑法評價意義;其一旦實施惡意透支,應推定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何界定其領取信用卡時有無犯罪意圖。因此,騙領人從犯罪主體角度分為善意還是惡意缺乏實際意義。
正因如此,我們認為騙領人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犯罪主體。
二、犯罪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修訂后,該罪的罪名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在其他類型的詐騙罪中規(guī)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分歧。
有人認為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規(guī)定目的的,該目的為必備構成要件,否則,就不是必備要件。我們認為,無論何種形式的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備要件。詐騙犯罪是一種貪財性犯罪,行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無論是否明文規(guī)定,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至于刑法規(guī)定,不應該造成分歧。所有明確規(guī)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人都有相應的合法行為,如集資詐騙罪對應的合法集資行為、合同詐騙罪對應的正常合同糾紛,包括本罪惡意透支對應的善意透支。刑法只是為了正確區(qū)分犯罪行為和合法行為,立法技術上才這樣處理。
三、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四、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xiàn)為四種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偽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行為。
一是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zhì)地、模式、版塊、圖案、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實信用卡的基礎上偽造,比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他用戶的真實信息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信息。
另外,還有一些行為也屬于偽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變造等。行為人必須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所謂“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進行支付、消費、結算等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偽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為人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單純偽造信用卡而沒有使用的,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對自己偽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為定性學界存在爭論。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其中牽連犯說對何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結果行為(信用卡詐騙罪)論處為宜。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處理。因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是行為犯,而信用卡詐騙罪是結果犯;前者無數(shù)額限制,而后者有數(shù)額限制。
雖然兩者法定刑相同,但顯然偽造金融票證罪對行為人更為嚴厲,應當定偽造金融憑證罪;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偽造后使用的,數(shù)額較大的,定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額不符合較大標準的,定偽造金融票證罪。
對此,我們的觀點是,行為人有使用自己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同時出售或者交給他人使用偽造的其他信用卡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行為人單純?yōu)樽约菏褂眯庞每ǘ鴤卧斓?,使用行為達到較大數(shù)額標準的,構成牽連犯;至于牽連犯的情況,什么是重罪,應以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適用刑種和刑期為標準,而不是以法定刑的嚴重程度為標準;如果兩者程度相等,為了整體體現(xiàn)危害行為的特點,以結果行為即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jù)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
(2)持卡人在有效期內(nèi)停止使用交回原發(fā)卡銀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經(jīng)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關規(guī)定,當然歸于無效,但涂改是在作廢的真實信用卡上涂改有關信息的偽造行為,是信用卡絕對無效的原因。而作廢信用卡是真實信用卡因為法定原因歸于無效,并非自始無效。所以,使用涂改卡應屬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國際性規(guī)則,根據(jù)這項規(guī)則,信用卡的使用權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轉(zhuǎn)借或轉(zhuǎn)讓。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jīng)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在信用卡業(yè)務中進行購物、消費、提現(xiàn)等詐騙。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為人必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為區(qū)別開來。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于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為。
冒用信用卡不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無卡冒用。如果某些金融機構在因特網(wǎng)上設立信用卡網(wǎng)上賬戶,用戶可以進行電子商務,并在線支付,網(wǎng)絡金融結算系統(tǒng)為了保護用戶信用卡信息的安全,對每個用戶的信用卡設置了特殊的密碼,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雖然這一措施增強了用戶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碼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破譯。行為人通過破解密碼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進而占有他人財產(chǎn),本質(zhì)上是冒充他人身份的欺詐行為。
因此,冒用用戶密碼進行網(wǎng)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也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4、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fā)卡行賬戶上已經(jīng)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jù)發(fā)卡協(xié)議或者經(jīng)銀行批準,允許其超過現(xiàn)有資金額度支取現(xiàn)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
透支實質(zhì)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qū)別于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信用基礎上。
因此,透支只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使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得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善意透支可分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發(fā)卡約定,在約定或規(guī)定的額度、期限內(nèi)行使透支權,并如期歸還的行為。
不當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信用卡章程和發(fā)卡約定,超過約定或規(guī)定的額度、期限進行透支,但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及時歸還或者自動歸還的行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與不當透支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均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發(fā)卡約定。
不當透支實質(zhì)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一般非法惡意透支和犯罪惡意透支的相似之處在于行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于是否達到犯罪程度,實踐中是否達到司法解釋的數(shù)額。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qū)別,而且還有質(zhì)上的劃分。
區(qū)分上述透支的不同類型,有助于我們對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要件。
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jīng)申辦程序而基于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
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guī)定限額、規(guī)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對其行為的推定,經(jīng)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jù)。推定過程中,要區(qū)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愿,后者是客觀不能。
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業(yè)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于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額透支后攜款逃跑的;透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于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xiàn)。一是,超過規(guī)定限額透支,經(jīng)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所謂透支限額,是指發(fā)卡銀行規(guī)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超過限額透支的,發(fā)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
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發(fā)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nèi)仍不歸還”;如果行為人未經(jīng)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另一是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透支,經(jīng)催收不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發(fā)卡行有的規(guī)定為1個月。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jīng)發(fā)卡行催收后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催收后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如果行為人未經(jīng)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對于3個月的期限,筆者認為,信用卡詐騙罪近年來發(fā)案率呈上升趨勢,其中以惡意透支為犯罪手段的居多,在此情況下,為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催收還款期限應適當縮短,以防止犯罪人在催收后逃之夭夭,為偵破帶來不必要的難度。
由于行為人與發(fā)卡行簽約時,已被明示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額與期限,其本不應當故意違反,經(jīng)催收后又拒不歸還,主觀惡性和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何須要給其長達3個月的期限?筆者認為,催收的期限以1個月為宜。對“催收不還”學界也有不同理解。如有人提出催收可以催收的次數(shù)為依據(jù),三次催告無效果的,以犯罪處理。還有人認為,對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進行巨額詐騙嫌疑的,即可以犯罪處理,不必以催收為必要,經(jīng)立案后歸還的,可視為退贓情節(jié)。對上述觀點,“三次催告說”我們認為并無可操作性,三次催收既加大了發(fā)卡行的工作量,又不能防止犯罪人逃避偵查。
“催收非必要要件說”雖能有效打擊犯罪,但是有混淆民事與刑事界限之嫌。持有人雖然違反規(guī)定超期透支,但從行為本質(zhì)上看,仍然屬于民事行為,不催收即行立案而采取強制措施,將刑事介入民事糾紛,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并會造成刑法保護功能的過度擴張和保障功能萎縮。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于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因此,發(fā)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為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
至于其擔保人為其返還透支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發(fā)卡銀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的,擔保人返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返還,但持卡人不知道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道并拒不返還的,構成犯罪。透支數(shù)額的認定上,應注意,在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數(shù)額是指全部透支金額,而非超過限額部分;透支犯罪數(shù)額是指透支金額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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