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毆打侮辱,是指在拘禁過程中毆打或侮辱非法拘禁。作為非法拘禁罪的嚴重情況,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獨立構成犯罪,應當包括輕傷、侮辱,但不得包括重傷故意傷害罪。過失造成重傷的,應當適用加重非法拘禁罪結果的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轉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只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造成重傷的情形,因為這種情形仍然是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處罰。但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產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司法解釋依然定為非法拘禁罪。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沒有使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有場所移動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動是受意識支配的,所以身體活動自由就是意思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事實狀態(tài)的,而不以行動者在法律上具有責任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為限。對于嬰兒、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改變其停留場所意思的決定能力,完全沒有行動自由,不能成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對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動的人、能夠獨自移動的幼兒等,則能夠成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對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年7月13日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兩個特征:首先是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是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國,對逮捕、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對違者,應當依法處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時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實施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必須是故意實施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對非法拘禁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皻?、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游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霸斐芍貍侵冈诜欠ň薪^程中,由于捆綁過緊、長期監(jiān)禁、虐待等原因,對被害人的健康造成重大傷害;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笆褂帽┝χ氯藗麣?、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盀樗魅鶆辗欠垩?、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雖然這種行為在特征上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但其目的不是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通過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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