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犯罪。二、重婚罪的法條依據1、刑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犯罪。
二、重婚罪的法條依據
1、刑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求的,按事實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在這一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的實施時間作為確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時間界限,只在于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存在“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按事實婚姻處理的做法,也不可能會要求其“補辦結婚登記”,因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論該種行為是否發(fā)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絕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實施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仍應當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
3、民事依據
婚姻法律制度應當對無過錯方設立損害賠償制度,并在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于重婚的人或者有配偶的人同住,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體現(xiàn)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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