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1、行為主體分為兩類。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關系且與另一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于存續(xù)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類。
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關系且與另一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于存續(xù)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就其本身而言,后一個主體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個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因此,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這個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比如重婚者和第三方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與第三方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后一種情況。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于是人們會認為事實重婚不應繼續(xù)作為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本書認為,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后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
這一方面,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地以夫妻的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并且周圍的人們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系。事實重婚關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有必要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不是同一個問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種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有效,構成重婚罪,涉嫌自相矛盾。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范圍。一般的同居關系、包養(yǎng)關系等不被民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重婚者知道自己有配偶,故意和別人結婚,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為自己和別人沒有配偶關系而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婚后因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婚后虐待外逃,或已婚婦女被拐賣后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客觀條件所迫,沒有期待的可能,因此阻止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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