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辦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一、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辦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就是組織和吸引很多人賭博,從中獲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賭博業(yè),就是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在此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xù)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場所和用具,供他人賭博,自己從中獲利的行為。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qū)別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都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1、聚眾賭博的規(guī)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格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賭場服務人員負責收費、記賬、發(fā)牌或在賭場洗牌,有專人看風。只有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賭徒才能進入賭場賭博。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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