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維護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尊嚴,加強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規(guī)范使用和管理,根據(jù)《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中國少年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尊嚴,加強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規(guī)范使用和管理,根據(jù)《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標志禮儀基本規(guī)范》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少先隊的各級組織應當加強對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規(guī)范使用和宣傳管理,教育少年兒童和少先隊員遵守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使用規(guī)范,及時發(fā)現(xiàn)并舉報社會上有關不當行為。
第三條 少先隊員要愛護紅領巾,保持紅領巾干凈、平整,按照有關要求規(guī)范佩戴紅領巾,佩戴時服裝規(guī)整。少先隊員離隊時應當珍藏紅領巾。紅領巾的佩戴規(guī)格及使用范圍:
(一)小學低、中年級少先隊員佩戴小號紅領巾,小學高年級和初中少先隊員佩戴大號紅領巾。小學中年級身髙較高或身形較胖的少先隊員,可佩戴大號紅領巾。
(二)少先隊員參加校內(nèi)外少先隊會議、集會、活動,參加升國旗儀式、開學典禮、畢業(yè)典禮等重要儀式活動,須佩戴紅領巾(可同時佩戴隊徽徽章)。天氣炎熱時,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可暫不佩戴紅領巾,應當佩戴隊徽徽章。參加體育活動、生產(chǎn)勞 動、文藝演出時,可暫不佩戴紅領巾。
(三)少先隊輔導員、少先隊工作者在參加少先隊會議、集會、活動時,應當佩戴紅領巾。少先隊活動邀請黨員、團員團干部等參加時,其可佩戴紅領巾;邀請非黨員、團員團干部的先進人物參加時,經(jīng)學校少工委或縣級和縣級以上少工委同意后,其可佩戴紅領巾。
第四條 隊旗指大、中隊旗。大、中隊旗的使用范圍:
(一)少先隊組織在開展集體活動時。
(二)成立少先隊大隊或中隊時。
(三)少先隊組織舉行重要會議、儀式時。
(四)少先隊的活動陣地可以使用隊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隊旗圖案。
第五條 隊徽的使用范圍:
(一)少先隊各級代表大會等重要場合應當懸掛隊徽。
(二)少先隊隊室應當懸掛隊徽,中隊角等少先隊校內(nèi)外活動陣地應當懸掛隊徽或張貼隊徽圖案。
(三)團委、少工委的工作場所可以懸掛隊徽或使用隊徽圖案。
(四)由各級少先隊組織主辦的重大活動或會議、有關少先隊的外事場合可以懸掛隊徽或張貼、使用隊徽圖案。
(五)少先隊的各級組織頒發(fā)的獎狀、獎旗、獎章、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隊徽圖案或粘貼鑲嵌實體隊徽。
(六)隊徽徽章供少先隊員、少先隊輔導員和少先隊工作者佩戴。隊徽徽章應當佩戴在左胸前。少先隊員離隊時應當珍藏隊徽徽章。
使用隊徽圖案時,可根據(jù)實際需要等比例制作。
第六條 大隊、中隊委員會委員和小隊長佩戴紅領巾(或隊 徽徽章)的同時,要在左臂佩戴隊委(隊長)標志;不得擅自出借、贈送隊委(隊長)標志;卸任后應當珍藏隊委(隊長) 標志。
第七條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歌是《我們是共產(chǎn)主義接班人》。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隊歌:
(一)少先隊全國及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二)隊會儀式、入隊儀式、初中建隊儀式、離隊儀式、“紅領巾獎章”頒章儀式和其他少先隊重要儀式。
(三)少先隊的各級組織舉辦的各種大型集會、集體活動。
(四)其他應當奏唱隊歌的場合。
少先隊隊室需陳列隊歌曲譜和歌詞。
奏唱時,應當按照標準版本唱完整隊歌(兩段歌詞),不得采取有損隊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在場人員應當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隊歌的行為。隊歌標準演奏曲譜、標準錄音版本由全國少工委組織審定、錄制。
第八條 少先隊的報刊、出版物、文藝作品和新媒體平臺,少先隊各級組織制作的非商業(yè)用途的宣傳品可以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圖案。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確需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及其圖案的,須經(jīng)省級或全國少工委批準。
第九條 不得使用、佩戴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guī)格的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不得使用不規(guī)范的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圖案。
第十條 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及其圖案、名義,隊歌名稱、歌詞、曲譜等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企業(yè)名稱、商標注冊、商業(yè)廣告以及商業(yè)、娛樂等活動,不得在私人慶吊、聚會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
第十一條 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及其圖案和隊歌的,應當遵守規(guī)定,不得損害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
第十二條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角色需要佩戴或使用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應當遵守規(guī)定,不得損害少先隊和少先隊員形象。
第十三條 不得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少先隊組織在日常工作和活動中要嚴格 規(guī)范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佩戴或使用。
第十五條 縣級和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少工委對本地區(qū) 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志和隊歌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要聯(lián)合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保護少先隊標志標識的工作機制,及時向上級團委、少工委報告本地區(qū)違規(guī)事件發(fā)生和處置情況。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團、隊組織和少先隊工作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違反本規(guī)定使用、侵犯少先隊標志標識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及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共青團中央少年部、全國少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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