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
2025-01-07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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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一、項目信息1.項目名稱: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
【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一、項目信息
1.項目名稱: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
2.適用范圍: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
3.項目編碼:44028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設定依據
《證券法》第十條 公開發(fā)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fā)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fā)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發(fā)行行為。
非公開發(fā)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fā)〔2013〕49號):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且發(fā)行后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證監(jiān)會豁免核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fā)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99號):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票后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fā)行,應依法報經證監(jiān)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fā)行的,屬于非法發(fā)行股票。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重大資產重組,經股東大會決議后,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申請文件并申請核準。
四、受理機構
中國證監(jiān)會辦公廳
五、審核機構
中國證監(jiān)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管部
六、決定機構
中國證監(jiān)會
七、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九、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十、申請條件
1.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xù)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yè)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2.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一個跨級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十一、禁止性行為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xù)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yè)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十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及要求
第一章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1-1 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報告
1-2 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1-3 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出具的文件
2-1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2-2 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購買、出售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當說明原因及相關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2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購買、出售資產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資產估值報告(如有)
3-3 交易對方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有)
3-4 擬購買資產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第四章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有關協議、合同和決議
4-1 重大資產重組的協議或合同
4-2 涉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重要協議或合同
4-3 交易對方內部權力機關批準本次交易事項的相關決議
第五章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文件
5-1 有關部門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2 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
5-3 交易對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4 擬購買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
5-5 與擬購買資產生產經營有關的資質證明或批準文件
5-6 公眾公司全體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5-7 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說明,并提供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署的保密協議及交易進程備忘錄
5-8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12個月內公眾公司購買、出售資產的說明及專業(yè)機構意見(如有)
5-9 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材料數量
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相應的標準電子文件一份(標準.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見附件1
(四)常見錯誤示例
見附件2
十三、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辦公時間:
8:30-11:00,13:30-16:00
十四、辦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的,發(fā)送核準批復。審批未通過的,發(fā)放不予核準批復。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郵寄、公告等方式將結果(證件及文書等)送達。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依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規(guī)定履行重大資產重組程序,進行信息管理。
2.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一層
(二)電話咨詢:(010) 88060435
十九、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060431
(二)電子郵件投訴:zwgk@csrc.gov.cn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
(二)辦公時間: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當周周五晚,可通過登錄證監(jiān)會官方網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zgsb/)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二十二、辦理流程圖
二十三、發(fā)布與實施日期
本指南自2017年11月30 日起發(fā)布并實施。
附件1:
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材料示范文本
第一章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1-1 申請人關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報告
【簡要說明申請人本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情況】
1-2 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申報稿)
1-2-1 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承諾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交易對方已出具承諾,保證其為本次重組所提供的有關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就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本公司股票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依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本公司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1-2-2 重大事項提示
1、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的特別風險提示
【結合本公司和標的資產所處行業(yè)特點、公司規(guī)模、經營模式、財務狀況等情況,披露其特有風險】
1-2-3 交易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交易對方名稱;
2、交易雙方實施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3、決策過程;
4、交易標的名稱;
5、交易價格;
6、是否構成關聯交易;
7、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guī)定計算的相關指標;
8、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表決情況;
9、中小股東單獨計票結果等;
10、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及后續(xù)計劃。
1-2-4 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公司設立情況及曾用名稱;
2、最近2年的控股權變動情況;
3、主要業(yè)務發(fā)展情況和主要財務指標;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概況。
1-2-5 交易對手方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交易對方基本情況;
2、交易對方與公眾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及其情況說明;
3、交易對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及其情況說明(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
1-2-6 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2、資產評估方法和資產評估結果(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
3、擬購買資產主要業(yè)務的具體情況:
(1)主要業(yè)務、主要產品或服務及其用途;
(2)業(yè)務模式或商業(yè)模式;
(3)與主要業(yè)務相關的情況;
(4)與其業(yè)務相關的資源要素。
4、重大資產出售;
【簡要介紹擬出售資產主要業(yè)務及與其相關的資源要素的基本情況】
5、債權債務轉移情況;
【包括該等債權債務的基本情況、債權人同意轉移的情況及與此相關的解決方案等】
6、資產交易中存在的可能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形。
1-2-7 發(fā)行股份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發(fā)行股份的價格及定價原則及其合理性;
2、擬發(fā)行股份的種類、每股面值;
3、擬發(fā)行股份的數量、占發(fā)行后總股本的比例;
4、特定對象所持股份的轉讓或交易限制;
5、股東關于自愿鎖定所持股份的相關承諾;
6、公眾公司發(fā)行股份前后主要財務數據對照表;
7、本次發(fā)行股份前后公司的股權結構;
1-2-8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主體、簽訂時間;
2、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支付方式;
3、資產交付或過戶的時間安排;
4、交易標的自定價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損益的歸屬和實現方式;
5、合同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合同附帶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條款、補充協議和前置條件;
6、與資產相關的人員安排。
1-2-9 本次資產交易中相關當事人的公開承諾事項及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1-2-10 財務會計信息
1、最近2年的簡要財務報表【交易標的為完整經營性資產】
2、最近2年經審計的財務數據【交易標的不構成完整經營性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可準確核算的收入或費用額等】
3、擬購買資產盈利預測的主要數據【如有】
1-2-11 結論性意見
【包括但不限于獨立財務顧問及律師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結論性意見】
1-2-12 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其他與重大資產重組有關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傳真,以及有關項目經辦人員的姓名。
1-2-13 相關聲明
全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本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br/> 獨立財務顧問聲明
“本公司已對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br/> 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聲明
“本機構及經辦人員(經辦律師、簽字注冊會計師、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已閱讀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確認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與本機構出具的專業(yè)報告(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無矛盾之處。本機構及經辦人員對公眾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引用的專業(yè)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確認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14 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備查文件目錄】
1-3-1 申請人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
1-3-2 申請人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股東大會決議
第二章 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出具的文件
2-1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規(guī)定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說明本次重組是否符合《重組辦法》的規(guī)定;
2、說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和支付手段定價的合理性;
3、說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眾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是否存在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
4、對交易合同約定的資產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導致公眾公司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后不能及時獲得對價的風險、相關的違約責任是否切實有效發(fā)表明確意見;
5、對本次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進行核查,并依據核查確認的相關事實發(fā)表明確意見。涉及關聯交易的,還應當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損害公眾公司及非關聯股東的利益。
2-2 法律意見書
【律師應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規(guī)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問題和事項發(fā)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
1、公眾公司和交易對方是否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是否依法有效存續(xù);
2、本次交易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程序,相關的批準和授權是否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是否構成關聯交易,構成關聯交易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交易涉及的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是否已獲得有效批準;本次交易的相關合同和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3、標的資產(包括標的股權所涉及企業(yè)的主要資產)的權屬狀況是否清晰,權屬證書是否完備有效,尚未取得完備權屬證書的,應說明取得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標的資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交易的影響;標的資產是否存在抵押、擔?;蚱渌麢嗬艿较拗频那闆r,如有,應說明對本次交易的影響;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的處理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的處理是否合法有效,其實施或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和風險;
5、公眾公司、交易對方和其他相關各方是否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報告義務,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協議、安排或其他事項;
6、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組辦法》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原則和條件;
7、參與公眾公司本次交易活動的證券服務機構是否具備必要的資格;
8、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對本次交易構成影響的法律問題和風險。
第三章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購買、出售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當說明原因及相關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2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擬購買、出售資產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資產估值報告【如有】
3-3 交易對方最近1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有】
3-4 擬購買資產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第四章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有關協議、合同和決議
4-1 重大資產重組的協議或合同
4-2 涉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重要協議或合同
4-3 交易對方內部權力機關批準本次交易事項的相關決議
第五章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文件
5-1 有關部門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5-2 關于股份鎖定期的承諾
5-3 交易對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4 擬購買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
5-5 與擬購買資產生產經營有關的資質證明或批準文件
5-6 公眾公司全體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5-7 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說明,并提供與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簽署的保密協議及交易進程備忘錄
5-8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12個月內公眾公司購買、出售資產的說明及專業(yè)機構意見【如有】
5-9 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2:
常見錯誤示例
(一)申請文件缺少相關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未加蓋申請人公章;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附件中缺少相關授權委托文件或授權委托文件缺少委托人簽字、蓋章。
(二)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封面缺少明確聲明:“本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本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資產重組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全文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封面未注明“申報稿”。
(三)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申請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的相關聲明中,缺少相關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經辦人簽字或機構公章。
(四)缺少申請人關于同意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申報稿和對反饋意見回復的書面聲明。
(五)申請文件中缺少申請人最近2年及1期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缺少會計報表附注、財務報表缺少計量單位;財務報表、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比較表缺少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個人名章、簽字或申請人公章。
(六)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資產評估報告等中介服務機構文件中缺少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經辦人簽字或機構公章。
(七)律師見證文件未加蓋見證章或復印件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八)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為個人的,缺少交易對方身份證復印件及簽名。
(九)涉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協議和合同缺少法定代表人簽字。
(十)退市公司申報材料時,缺少經法院裁定的退市公司《重整計劃》。
(十一)在申報材料決策過程表述中,未明確本次交易是否已經獲得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十二)“本次交易的特別風險提示”中,未能充分結合本公司和標的資產所處行業(yè)特點、公司規(guī)模、經營模式、財務狀況等特有風險,披露相關內容。
(十三)未充分披露報告期內標的資產,其收入、利潤、成本、利潤率等財務指標變化原因及其合理性。
(十四)未結合標的資產實際生產經營特點,充分披露收入確認政策。
(十五)未結合標的資產的營業(yè)收入、凈利潤,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以及已簽訂的銷售合約或意向等情況,充分披露標的資產未來預測年限中主營業(yè)務收入變化的原因、依據、合理性及預測過程,以及可行性。
(十六)未充分披露標的資產報告期內,關聯方歷次資金占用情況,以及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防范關聯方資金占用的具體措施。
(十七)未按照《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準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的要求披露每股收益、非經常性損益、扣非后凈利潤。
(十八)未按地域列示報告期內標的資產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毛利率等情況。
(十九)未披露報告期內標的資產各期主要客戶、銷售收入、成本及占當期收入比重情況;未披露標的資產報告期內主營供應商情況及采購金額,占采購額比重等。
(二十)未披露資產定價模型各個參數(包括Rf1、Rf2、β、Rm、Alpha)的具體測算過程。
(二十一)未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是否都符合全國股轉系統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guī)定。
(二十二)在選取標的資產可對比公司時,對比公司選取不合理。
(二十三)在對標的資產未來年度收入進行預測時,未充分披露是否剔除了偶發(fā)性交易。
(二十四)涉及退市公司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重大風險“重新上市無法實現的風險”表述存在歧義,未明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是否獲得核準與符合重新上市條件是兩個獨立事項;報告書中未明確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情況、是否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以及法院裁定的《重整計劃》主要內容。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3號)《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5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第4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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